浦东新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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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附件 1: 临港地区 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落实临港地区智慧城市建设和信息化发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临港地区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 智慧城市 项目的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率,提升信息化科学规划和管理水平,结合临港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临港地区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由临港管委会财政预算安排,是专门用于支持信息技术在临港地区政府部门和社会领域的发展应用、推动临港地区整体智慧城市建设和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各 部门 及相关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机构

2、”); 工商注册地 、 税收户管地、财政户管地 和实际经营地 在临港地区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机构”)。 第四条(安排原则) 专项资金支持的智慧城市 建设 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整2 合资源、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要求,遵循“安全、适用、共享、节约”的原则,重点支持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利用和临港地区智慧城市建设发展的信息化项目。 第五条(监督制度) 智慧城市 建设 项目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六条(管理部门) 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负责编制并发布财力 智慧城市建设 项目年度投资

3、计划 及社会领域智慧城市建设资助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负责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负责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跟踪和验收等日常工作 , 负责 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 审计监督及绩效评价 。推进办设立 4 个专项工作组: 智慧政务组:负责建立 统一 的政务云平台和政务数据中心,实现临港各条块办公协同、信息资源共享。 统筹对外新媒体服务,强化临港地区对外宣传力度。智慧政务组由办公室牵头,管委会各部门、各开发主体和各社区居委配合。 智慧产业组: 负责智慧城市建设和国际智能制造中心建设的协同发展,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智能制造业结合,促进产业升级。 智慧产业组由经贸办牵头,各开

4、发主体配合。 智慧建管组: 负责 规划 落实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临港地3 区 GIS+BIM 地理信息库,推进 智慧交通 、智慧治理、拓展既有网格中心服务功能,建设与市和浦东新区联动的统一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 。 推进智慧交通、智慧治理。智慧建管组由建环办牵头,规土办、计划办、经贸办、各开发主体配合。 智慧民生组 : 负责智慧社区整体建设规划,整合资源要素,借助信息化技术,形成覆盖教育、医疗、旅游、食品安全和文化公益等方面的智慧民生服务体系。 智慧民生组由社区办牵头,社会事业办、计划办、各开发主体配合。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额度 第七条(支持范围) 对政府机构,重点支持提升政府行政职能、城

5、市管理和社会民生服务等能力的智慧城市应用系统 ; 对社会机构,重点支持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互联网与各行业融合发展以及符合智慧城市建设导向的信息化应用项目。 第八条(支持方式) 支持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对社会机构的项目原则上仅支持软件开发不支持硬件设备。 第九条(支持额度) 对政府机构的项目 , 资金额度 500 万以上(含本数)的, 统一参照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财力项目 管理4 暂行办法 ,按照临港地区 基建投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流程 (见附件 1) 执行 。推进办 各 专项工作组 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 项目初审、中期检查及组织项目验

6、收。 对政府机构的项目,资金额度不超过 500 万 的,按照本办法以下条款管理 ( 流程见附件 2) ; 对社会机构的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40%,资助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临港地区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项目申报) 对政府机构,各单位按照相关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根据本单位业务管理需要, 由项目建设单位 研究 上报 拟建设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并同步上报项目经费。涉及国家秘密的智慧城市 建设 项目,应当同步制定安全保密方案,经保密部门审批同意后申报; 对社会机构,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 年度申报指南 ,向 推进办

7、 申报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项目初审) 推进办 各专项工作组委托第三方单位对上报项目开展初审 ,对 当年度具备实施条件 报管委会领导审核后列入 建设投资 计划 ,并通知项目 建设单位编制 上报 项目实施方案。 未通过 评审 的项目不予立项 ; 5 第十 二 条( 专项评审 ) 对政府机构 项目 ,推进办各专项工作组根据分工及项目类型委托第三方单位 对申报项目 实施方案 的规划合理性、建设可行性及其投资概算进行专 项 评审 ,并 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建设内容情况等确定项目立项及预算渠道 建议 ,出具评审意见 。 对社会机构 项目 , 推进办各专项工作组 负责根据资助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报

8、的项目 委托第三方 单位 进行 专项 评审。 推进办汇总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 第十 三 条(项目 批复 ) 对 评审 通过的项目,经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公示 5 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政府机构项目由 推进办批复 立项项目建设单位明确项目预算、建设目标、内容及时间; 社会机构项目由 管委会 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及承诺书,明确具体的考核指标和资助金额。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 四 条(领导负责制) 智慧城市建设实行领导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

9、度。 第十 五 条(资金拨付) 6 对政府机构,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临港管委会下达的分批次 智慧城市 项目投资计划,向财政办提出该批次用款申请。财政办根据“按预算、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进度、按合同”原则及有关规定,拨付 项目 资金 ; 对社会机构,项目资金实施分批拨付至项目单位,首款拨付比例为项目资助金额的 70%,尾款比例为项目资助金额的 30%。签订项目合同书后拨付首款,项目验收后拨付尾款。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招投标、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监理、信息安全、安全测评、软件测评、信息共享、信息化建设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推进办批复,组织实施智慧城市

10、建设项目。 第十 七 条(项目变更) 项目 建设 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 批复文件 (或合同书)实施建设,资助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项目 建设 单位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推进办相关专项工作组审核,经批准后按照变更后的内容执行。 第十 八 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建设试运行后,项目 建设 单位应向推进办相关专项工作组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要求组织相关材料。推进办相关专项工作组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项目 委托第三方 单位 组织专家 从功能、性能、安全、信息资源利用等方面对项目完成情况开展专项7 验收 ,并出具验收意见 。 政府机构项目通过专项验收后,方可申请项目的运行维护或升级改造。 第十 九 条

11、(项目终止或结题) 对社会机构,资助资金项目单位主体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其它因素影响,致使项目无 法继续实施的,应当由项目 建设 单位说明理由,报 推进办 核准后,予以项目终止或结题,不再拨付尾款资金。 对因弄虚作假、冒领、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抽逃资金、因管理混乱导致项目失败和资产流失的, 除不可抗力外,经审计后追回项目资助资金。 第 二十 条(财务管理要求) 项目 建设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资助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或挪作他用,并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 二十一 条(项目绩效管理) 推进办开展项目建设过程中及验

12、收后的绩效管理, 财政办牵头 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 二十二 条(资金监管和法律责任) 推进办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对经审计等检查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资助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8 取消该单位 3 年内申请资助资金的资格。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 三 条(监督管理) 推进办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 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 四 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 临港管委会综合计划 办解释。 第二十 五 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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