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意 义 ) 为促进本市 建设工程勘察 、 设计 、 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 , 有效控制项目投资 、 提高工程建设 效率 , 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 ,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 总承包的企 业 (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 ) 按照与建设单位 签 订的合同 , 对工程项目的勘察 、 设计 、 采 购 、 施工等实行全 过 程的承包 , 并对工程的质 量 、 安全 、 工期 和 造价等全面负责 的 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
2、设计 采购 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 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 要 , 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 承 包模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 , 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 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 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2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 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 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
3、二 章 承发包管理 第五条 (发包阶段 )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 施 : (一 ) 项 目 审批 、 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 ; 其 中政府投 资 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 包 ; (二 ) 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 查 ,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 , 进行工程总承包发 包。 第六条 (发包条件)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 备下列条件: (一 ) 按 照 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 , 已完成 项 目审批 、 核 准 或者备案手续; (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 (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
4、定。 3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的,工程项目的 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 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一)经核定的重点产业项目; (二)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 (三)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 市政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 (四)受汛期等因素制约的中、小型水利项目; (五)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中、小型房屋建 筑项目; (六)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 目; (七)其他前期条件充分且功能技术符合工程总承包发 包的项目。 第七条 (承包人资格)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与
5、发包 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 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事务所 资质除外 ) 或施工总承包资 质 , 且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 项 目 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第八条 (承包禁止条件)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是工程总 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 、 项 目 管理单位 、 监 理 单位 、 招标代理单 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 4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 第 ( 二 ) 项情形发包的 , 工 程总承包企 业还不得是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或者总体设计文件的设计单 位或者与其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资格)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 具有相应工程建
6、设类注册执业资 格 (包括注册建筑师 、 勘察设 计注册工 程 师 、 注册建造 师 、 注 册监理工 程 师 ) , 拥有与工 程 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 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和相 关法律法规 , 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 , 并具备较强的 组 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 (再发包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办法称 为工程总承包再发包: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 以自行实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 , 也可以将工程的全部设计 或者全部施 工 业务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 、 施 工总承包单位; (二 ) 工程总承包企业仅具备相应的设计或
7、者施工资质的 , 应当自行实施其资质承揽范围内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 , 并将其 资质承揽范围外的全部施工或者全部设计业务再发包给具备 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设计单位; (三)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工程的全部勘察业务再发包 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单位。 5 上述工程总承包再发包,可以不再通过招标方式,但应当 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 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暂估价招标 ) 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 包招标范围内的,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重要设 备、材料以及专业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工程总承包暂估价招标应当由建设单位 , 或者工程总承包 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和工程总
8、承包单位联合体作为招标人。 第十二条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 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 , 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 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再发包给其他单位 。 工程总承包企 业自行实施设计的 , 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 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 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 , 不 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 位。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编制 )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的 编制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一)招标文件中应当提供完备、准确的水文、地勘、地 形 、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材料等基础资料 , 以保证 投 标方
9、案的深度、准确度、针对性以及对工程风险的合理评估; (二 )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的内容及范围 , 主要包 括 : 设计、勘察、设备采购以及施工的内容及范围、功能、质量、 6 安全、工期、验收等量化指标; (三) 招 标 文件 中应当 明 确 招标 人和中 标 人 的责 任和 权 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奖惩条款、 计量支付条款 、 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条款 、 价格调整 条 款、索赔程序及条款、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四 ) 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明确 再 发包和分包内容; (五 ) 采 用 BIM 技术或者装配式技术的 , 招标文件中应当
10、 有明确要求 ; 建设单位对承诺采 用 BIM 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投 标人应当适当设置加分条件; (六)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四条 (评标办法 ) 工程总承包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 法 , 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 、 项目管理组织 方 案 、 勘察 设 计技术方案 、 设 备采购方案 、 施 工组织设计或者 施 工计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及信用等。 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另行制 定。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 表和有关技术 、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总人数为不少 于 9 人 的单数。
11、第十六条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 7 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 第 ( 一 ) 项情形 发包的,不得少于 45 日;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情形 发包的,不得少于 30 日。 第十七条 (专业分包 ) 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再发包承包单 位应当自行完成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主体工作 , 但可根据合同约 定依法将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主体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 质的分包单位。 第十八条 (分包要求 ) 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进行 分包的 , 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 再发包承包单位对承包工 程 进行分包的
12、, 应当征得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意 。 分包要求应当 在 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 章 合同和结算 第十九条 (合同形式 ) 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包干 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 定 , 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 , 工 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第二十条 (风险分担原则 )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 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 理分担。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包括: 8 (一)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或建设标准调整、设计变更、 主要工艺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二)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工程费变化; (三 ) 主要工
13、程材料价格和招标时基价相比 , 波动幅度 超 过总承包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四)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 采空区或障碍物 、 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 化 , 其损失与处置 费 由建设单位承担 ; 因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 、 措施不当等造成的 上述问题,其损失和处置费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的增加。 除上述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 , 其他风险可以在工程总承 包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 (结算和审计 )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 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审计时 , 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 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 , 对工程总承包合
14、同中的固定总价包 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 审计部门可以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 定总价的依据进行调查。 第四 章 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 包企业 、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 原 9 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工程总承包项目正式开工前 ,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与工程总 承包项目实施相关的动拆迁 、 管线搬迁 、 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组织 ) 工程总承包企 业应当具备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 , 建立与工程 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项目团队 , 实施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 勘察、设计、采购、
15、施工、性能检测、试运行、验收配合和交 付等工程内容的总协调 、 总集成 , 督促再发包承包单位和分包 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全面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再发包承包单位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 , 对总承包工 程范围内的工程设计 、 施工质量 、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工程进 度等负总责 ; 再发包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再发包承包合同的约 定 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 ; 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再发包承包单位对 再发包承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同信息报送 ) 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 关规定向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工程总承包合同 、 再发包 承
16、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 (总承包项目人员配备 )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 当配备项目负责人 、 项目 设 计负责人 、 项 目 勘察负责人 、 项 目 技术 负责 人 、 工程质量负责 人 、 施工安全负责人 、 项目造 价 负 10 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 再发包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责任 ) 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负 责人负 责 工程总承包项目 的勘察 、 设计 、 施工等工程内容的总 体组织 、 协 调和实施 , 对 工 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 、 施 工 安 全 、 工程工期和工程造价等负全面管理责任 ; 再发包承包
17、单 位 和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 对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 工安全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 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再发包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项 目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责任 ) 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总承 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监理单位应当 配备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 并承担相应监理 责任 。 项 目 监理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勘察 、 设 计 、 施 工 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 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 , 应当要 求工程总承包企业予以改正 ; 工程总承包企业拒不改正的 , 应 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五 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 ) 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相关法 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 ,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