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知识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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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 1一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知识点汇总构造防火建筑结构抗火性能的优劣对火灾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该高层病房楼的构造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底面基层。2)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3)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

2、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4)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5)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上述管道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6)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7)医疗建筑内的产房、手术室或手术部、重症监护室、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应采用

3、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8)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 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9

4、)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消防水泵房、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案例 210)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11)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 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

5、隔体的耐火极限。12)建筑内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防火隔墙的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13)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志。除管井检修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防火门应能在门的内外两侧手动开启。防火门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防火门平时关闭后应具

6、有防烟性能。14)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案例 3仓库的构造防火及相关依据。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2.50h 和2.00

7、h。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3.2.12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 0.50h。4 层及 4 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3.2.13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3.2.14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8、 0.75h。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 和 1.00h。3.2.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3.2.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3.2.19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

9、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3.2.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3.2.19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案例 4防火间距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 及以

10、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 6

11、.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案例 5安全疏散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 1Om 且层数为 2 层及以下的地下室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故该商业中心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应采用封闭楼梯间,但其地上部分也可采用室外疏散楼梯用于人员安全疏散;不能自然

12、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该歌舞厅的安全疏散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2)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3)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4)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5)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

13、大于 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l5 人的厅、室或房间可设置 1 个疏散门。6)民用建筑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人数不超过 60 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 30 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7)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及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均不应大于 9m;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上述规定增加 25%。8

14、)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 4 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5m 处。9)公共建筑内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10m。10)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 人不小于 1.00m 计算确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15、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11)除录像厅、放映厅以外的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 0.5 人/m 2计算。案例 65.5.21-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 人/m 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 0.5人/m 2计算。12)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

16、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与其高度相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13)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40m,且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3.00m,并应直通宽敞地带。14)疏散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Om;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或其他障碍物;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17、;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15)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疏散楼梯间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16)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 1.10m

18、,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 450。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OO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 2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17)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疏散用的楼梯间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设置防烟设施。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6.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 4.5m2。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 10.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 6

19、.0m2。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案例 7除楼梯间和前室的出入口、楼梯间和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18)地下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安全疏散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该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以下规定

20、:1)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2)商业服务网点中,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m2时,该层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22m(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 1.50 倍计算);分隔单元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上述规定增加 25%。3)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4)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21、大于 15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建筑高度大于 27m、不大于 54m 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5)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6)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不大于 21m 的住

22、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 21m、不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同一楼层或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 3 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7)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 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案例 8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隔墙。楼梯间的前室不宜

23、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m2。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 2.4m。 8)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 1-10-3 的规定。表 1-10-3 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单位:m)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户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户门住宅建筑类别一、二级 一、二级单、多层 40 22高层 40 20注:1.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m。2.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

24、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3.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注 1 的规定增加25%。4.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 1.50 倍计算。9)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 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5m 处。10)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1-10-3 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

25、段水平投影长度的 1.50 倍计算)。11)住宅建筑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户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10m,安全出口和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建筑高度不大于 18m 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0m。12)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13)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宜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的防火窗。案例 9案例 1

26、0防火间距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该厂房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1-15-1 的规定。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名称 甲类厂房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仓库)一、二级 三级 四级高层厂房(仓库)一、二级三级四级甲类厂房 12 12 12 14 16 13 25注: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突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突出部分外缘算起。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6.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4.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 1.50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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