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因果关系 体系分析 客观归因 主观归责内容提要: 在中国现行刑法的明文规定和犯罪构成四要件的解说体系下,对因果关系及刑事责任的确定应遵循从客观归因到主观归责的分析进路。所谓客观归因,即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只是确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故采用“条件说”即能以最简捷方法予以解决,不需要引入见仁见智的各式规范判断学说;至于由此而导致的责任范围过于宽泛的问题,则可以通过对主观罪过的精确界定予以解决,在主客观相统一的更高层面最终解决对行为人是否归责的问题。一、难解之结: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之因果关系问题,历来被认为是刑法学犯罪论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复杂之根源在于世界上万事万物均处于普遍的联系之中,事物之间各自的物质作用力纵横交错、重叠挤压。由于因果关系本身的复杂,故过去的刑法理论为解决“危害结果是由何种原因引起及其归责问题”,而引入诸多哲学范畴必然与偶然、直接与间接、主要与次要、条件与原因等等。殊不知如此一来非但不能真正说明并解决问题,反而使对任何疑难事案的解说,最终呈一种论说各方自取一隅视角、各有其理、难以定论的局面(当然,最终在处断方面由终极权力掌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