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级工业经济升级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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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苏州市 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加强和规范 财政资金管理 ,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推动 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 先进制造业基地 建设 ,根据 中共苏州市委 、 苏州 市 人民 政府 印发 关于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 (苏委发 2016 29 号)、 市政府关于批转 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苏府 2015 170 号)等 有关 规定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 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 指 根据 我市 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 规定,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在苏州

2、市区范围内(市政府规定支持县级市的专项,延伸至县级市,下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 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资金 。 第三 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 明确加快发展的新兴产业;支持技术创新、企业信息化和 社会信息化 ;支持现有产业优化升级、技术改造、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绿色发展和淘汰落后产能。 第四条 专项资金是 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管理要求,对原有的市级工业经济升级版、市级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新型工业化、节能、去产能等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后形成。 2 第五 条 专项资金使用 和管理 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总体目标,坚持“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诚实申请,择

3、优支持, 规范奖励。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 苏州 市财政局 (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经信委 ”)共同管理 。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七 条 财政部门、经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 宏观管理,会同市经信委建立 、 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 审 核 , 按程序 报 送 市政府审 批; (三) 负责专项资金财政项目库管理 ,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 ; (四)组织 专项 资金预算编制 和执行 , 办理资金拨付,监督

4、管理 资金支出活动 ; (五)会同市经信委下达项目 资金计划 ; (六 )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七 )组织专项 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 ) 组织开展专项 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3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经信委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建立 、 健全专项 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负责专项 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申报,以及 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等 相关管理工作; (三)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 资金预算 , 执行 经批复的 专项资金预算,牵

5、头组织项目验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 ; (四) 负责专项资金部门项目库管理,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项目 审核和动态监控; (五) 负责 编制 、 公布 申报指南, 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组织 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等工作; (六) 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按 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 (七)加强专项 资金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预算执行进度,按规定向 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八)按规定进行专项 资金信息公开;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 十 条 区 财政部门 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 根据 项目 申报 指南和相关规

6、定 , 配合区 经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 (二) 监督管理 资金 预算执行 , 按规定拨付、结算资金 ; 4 (三)配合 区 经信 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和 验收;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区经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根据 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 组织项目 申报, 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二) 负责项目执行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向区财政部门和市经信委 报送专项资金使用 和 项目执行 情况 ; (三) 会同区财政 部门 组织 对项目 考核 验收;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履行以

7、下职责: (一)根据 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 组织项目实施和日常监管; (二) 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 配合财政、经信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以及验收、结算、决算等工作; (四 ) 配合经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并对项目的质量、资金使用效果负责; (五 ) 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 (六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 对象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 使用 对象是指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 5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 应 当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一) 在苏州市区

8、范围 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 、行政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 (二)申报企业 必须 在 市 区 范围内 开展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 (三) 申报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 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四)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 十 五 条 专项资金 支持范围 :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 促进高新技 术产业化;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发展传统支柱产业,扶持自主品牌培育, 推进 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产业集聚集约发展, 促进 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支持节能循环绿色发展;支持

9、“智慧苏州”建设 , 支持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 ;奖励 完成关停不达标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各市(区) 政府 ;奖励建设先进技术研究院的各市(区)政府。 第 十 六 条 专项资金的 使用 方向 根据发展需要设立 制造强市专项、节能 (循环经济)专项和去产能 专项等 3 个主要使用方向。 (一) 制造强市专项 1.自主品牌制造服务化转型示范项目 支持拥有本地注册商标的制造业企业从主要提供产品向提6 供产品和服务转变,支持企业发展品牌经济。 2.新产品 产业化项目 支持企业开发、推广新技术新产品。 3.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项目 ( 1) 重点推进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创建相关项目; ( 2)奖励和

10、扶持省、市两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助理信用管理师培训等信用建设相关项目; ( 3)鼓励和扶持信用信息应用和推广类优秀项目; ( 4)支持开展信用建设相关重点课题研究; ( 5)支持广泛开展各类面向社会的诚信教育 宣传活动。 4.中小企业发展项目 ( 1)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重点支持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服务的综合服务、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2)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及“三农”服务; ( 3)促进 中小企业向 专 、 精 、 特 、新方向 发展; ( 4)企业家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深入实施我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计划,加快企业家队伍建设,

11、推动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 5.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 首台(套)重大装备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首 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示范项目具有良好 经济效益,已具备产业化条件,建立较为完善的产品持续改进体系。 7 6.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 重点支持新能源、生物技术和新医药 (含医疗器械)、智能电网和物联网、新型平板显示、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制造领域中市场潜力大、产品附加值高、创新驱动优、对当地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转型升级支撑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 7.技术改造提升投资项目 以运用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等改造提升现有产业为主要内容, 以创新成果

12、转化、工艺装备改造、品种质量提升为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 企业采用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化控制系统、自动化 成套生产线等高端智能装备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的智能化改造项目; 支持企业进行智能车间改造和建设。 8.生产性服务业 项 目 对推动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发展的项目、企业和活动给予扶持。 ( 1)培育发展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对优秀工业设计企业、优秀工业设计产品(方案)、优秀工业设计师,以及推动我市工业设计创新发展的第三方单位给予奖励或补贴; ( 2)着力推进现代物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苏州智慧物流体系,创新物流服务新业态,推动与先进制造业的融合发展,对智慧物流示范企业(项目),以及推动

13、智慧物流建设的第三方单位给予奖励或补贴; ( 3)推动我市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单位的创新能力提升,做大做强; ( 4)支持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相关重点课题研究; 8 ( 5)支持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相关的大赛、论坛、交流等 活动。 9.软件和 信息服务业项目 ( 1) 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开展各类国际、国内资质认证,加大软件产品研发,提升软件产品质量,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及开展联合创新;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做精;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的引进和培育,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园建设等; ( 2) 支持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特色明显、产业化成熟度高、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软件和信

14、息服务业产品研发及产业化; ( 3) 支持优化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发展、提升区域竞争力的课题研究和专题活动等。 10.集成电路和物联网项目 ( 1) 支持用于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应用推 广、测试验证等集成电路和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2) 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做大做强,并对开展流片及测试验证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补贴; ( 3) 支持集成电路和物联网产业关键技术和高端产品研发和产业化; ( 4) 支持智能传感器、智能终端、物联网系统集成项目以及物联网技术在制造业等领域的应用示范项目; ( 5)支持促进产业发展、提升区域竞争力的课题研究。 11.信息化建设项目 9 ( 1)对获得国家、省示

15、范的信息化项目(企业)给予扶持奖励; ( 2)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创新项目;基于先进信息技术集 成的信息化服务和应用项目;面向生产性企业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云平台、双创平台建设;两化融合示范园区创建项目;智能工业关键环节示范应用项目;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 4G/5G等信息技术的示范应用;三网融合、宽带建设、集约建设、“企企通”等重点信息基础设施示范项目; ( 3)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化应用。信息资源社会化重点应用项目;列入年度“智慧苏州”重点推进项目;具有示范性、创新性、带动性的惠民信息化项目;促进生产性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重点示范项目;基于互联网 +的在线服

16、务内容、运行业态、商业模式等方面具有重大 创新性的信息化项目; ( 4)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信息化五年发展规划项目;重大信息基础设施规划项目;信息化标准制订、前瞻性研究、信息化监测评估项目;支持促进信息化发展的课题研究。 12.苏州丝绸(宋锦)振兴和传统工艺美术优化提升项目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有利于传承发展苏州丝绸 产业和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做强丝绸品牌,扩大苏州丝绸和传统 工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丝绸和传统工艺美术产业提档升级等 项目。 13.军民融合发展 项目 支持企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科10 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17、军工安全标准化证书和军工涉密业务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军民融合大赛;支持军民融合产业项目和军民融合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奖励;经苏州市政府认定的军民融合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新入户的军民融合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平台。 14.入围 500强、地标型企业奖励 项目 对首次入选“世界 500强”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入选“中国 500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续三次获得地标型企业命名的企业给予扶持奖励。 15.创新载体 项目 支持国家级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 载体建设,支持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建设; 支持各类机构承担或参与建设国家、省和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16.支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建设、市场开拓 等 项目 。 17.对获得 国家智能制造专项、工业强基专项、绿色制造等国家级重大项目的企业 给予专项奖励。 18.支持自主品牌大企业和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 建设 。 19.市委、市政府明确加快发展、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的项目 。 (二) 节能(循环经济)专项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重点支持工业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实施(或以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实施)的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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