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法引起关注的原因进入90年代以来,法学界极为关注国家法之外的诸如习惯法、民间法的。之所以牵动学者们要关注和研究民间法,我认为有以下原因。1、挥不去的传统回归普遍认为,中国传统的乡土是一个“没有”的社会,虽说没有法律,但并不这个社会的秩序,秩序的生成主要依“礼”和依“习惯”而治,于是,对中国乡土社会而言,一个沉重的传统包袱就是国家法或王法显得相对萎缩,或者说国家法没有得到充分的发育,没有走进人心,贴近社会,相反民众对国家法之外的所谓习惯、民俗、伦理、道德等民间法更感兴趣,更有所偏好和亲睐。如勒内、达维德所说:“中国人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8 “中国人解决争端首先必须考虑情,其次是礼,最后是理,只有最后才诉诸法”9韦伯也认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与宗教、伦理规范和风俗习惯等含混不分,道德劝戒和法律命令没有被形式化地界定清楚,因而导致了一种特殊类型的非形式的法律,即中国传统法律是一种“实质的伦理法”。以上这些说法,其共同点都在向我们传达一个信息,即在中国,真正管用的是国家法之外存在的“另一种法”,国家法之外的活生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