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人们防范风险最重要的手段,但由于我国保险业的时间短、不规范,保险合同的纠纷越来越多。加之我国保险立法不完善的原因,纠纷产生后的化解难度较大,为了妥善处理这类纠纷,本文就在审判实务过程中遇到的有关保险合同的作一下上的探讨。(一)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一样,“生效”与“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原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最首要的条件就是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不违背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签订保险合同大致包括以下几个过程:(1)投保人的申请,填写保险单;(2)投保人与保险人确定保险条款,并说明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