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过对一起学生诉学校要求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政案例,提出了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出现的一个新,即国家设立的公立学校等事业单位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对于这类履行一定公务职能的机构应如何定位。大陆法系国家公务法人的概念对我们有一定借鉴意义。作者认为,应当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团体定位于公务法人,公务法人与其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不止单纯的民事关系一种,还包括行政关系。公务法人制定内部规则应当遵守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公务法人与利用者、使用者发生行政纠纷后,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关键词】学校;公务法人;行政诉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案例及问题某大学二年级学生田某因在一次中携带记有公式的字条而被监考老师停止考试,后学校教务处以考试作弊为由,依据学校关于严格考试纪律的文件对田某作出退学处理。但该退学处理决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在此后的两年中,田某以一名正常学生的身份继续使用学校各项设施,包括校、图书馆、教室,继续享受学校补助金,也交纳了学费,修完了所有学分并参加了实习和毕业设计。临近毕业时,学校以此前对田某已作退学处理,故已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