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进货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据票。统一使用“一票通” (原“三单合一”)票据,将其“客户联”按时间顺序装订建立进货台帐。上述记录、票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批发经营户应当建立和使用电子台账,对进货检查验收和进销货台账实行网络化管理。 第四条 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