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共犯处罚根据论可以分为责任共犯论、违法共犯论与因果共犯论,其中因果共犯论内部又分为纯粹惹起说、修正惹起说与混合惹起说。混合惹起说肯定“没有共犯的正犯”而否定“没有正犯的共犯”,共犯处罚范围适度,现已成为德、日多数说。必要的共犯的不可罚的根据以实质说为妥。加减的违法身份概念可以合理解决公司人员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贪污、受贿的定罪处刑问题。其他情况下的共犯与身份问题,只需事先确定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然后按照违法身份统一定罪,责任身份分别定罪的原则进行处理。【关键词】共犯处罚根据论;混合惹起说;必要的共犯;共犯与身份【正文】杀人犯因为自己实施的杀人行为直接侵害或者威胁了(以下“侵害法益”均指“侵害或威胁法益”)他人的生命而被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正犯(大致相当于我们所称的实行犯)受到处罚,教唆、帮助杀人犯的人并没有直接侵害他人的生命为何也要受到处罚?这就是共犯处罚根据论所要解决的问题。过去,国外共犯理论通常限于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共谋共同正犯的承认与否、共犯的从属性与独立性等具体问题的讨论,但最近国外学者逐渐意识到,共犯处罚根据的问题才是关系到整个共犯理论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