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固定资产清理案例分析 2005年12月15日,某企业购入一台设备,增值税票上注明价税合计860 000元(根据旧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购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设备成本)。由于技术更新,该企业需要采购更先进的设备,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于2009年12月22日出售该设备,售价为582 000元。假定该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不考虑净残值。由于该设备出售符合通知中所规定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因此应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相关增值税计算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方法(一):按增值税全额计提,即4%税率体现应交增值税,然后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体现减半的增值税(销项税),并把减免的增值税作为补贴收入(新会计准则作为营业外收入中政府补助科目)。 (1)固定资产清理时 4年累计计提折旧=(860 00010)4=344 000(元),2009年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582 000(1+4%) 4%50%=11 192.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