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侵权责任分担 受害人过错 连带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形态 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内容提要: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结构是“一般与特殊”结构,体现在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两个方面。侵权责任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仅包括过失相抵责任形态和受害人责任形态,没有规定比较责任形态。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较为完善,对充足原因理论的借鉴具有创新性,但缺乏统一的最终责任份额确定条款,出现了条文冗余。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中,劳务派遣单位未尽合理选任义务的补充责任形态规定具有创新性,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的规定不尽明确或者被规定为了连带责任,司法适用中应该予以注意。侵权责任法共计92个条文,除去第1条“立法目的”和第92条“施行时间”,剩余90个条文中,涉及侵权责任分担制度,1即与受害人过错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相关的条文有38条,超过总条文数的40,这与比较法和我国侵权法上侵权责任分担相关制度是立法增长点和司法实践热点的现实是相一致的。尽管最终侵权责任法并未采纳“责任分担”的用语,但也足以说明立法者已经不自觉的注意到了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在现代侵权法上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