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受贿罪;公权力;影响力;交易内容提要: 在我国法律语境下,受贿罪的实质是“权钱交易”,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自身的权力和请托人进行财物交换的行为,此处的权力应仅限于国家的公权力,不应扩大到影响力,而且利用公权力的行为人应与公权力的拥有者相统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与传统的受贿罪理论存在冲突,应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规定,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位为利用影响力交易罪。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88条之一,1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0月16日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该条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名的出台,全国上下好评如潮,认为增加了这一罪名是适应反腐败斗争实际情况,加大惩治腐败犯罪力度的需要,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有利于我国履行承担的国际公约义务1。有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七)在立法上的一个重要举措,是明确规定关系人在非共同受贿的情况下可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