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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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811 号),有效预防和治理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核实农民工身份信息,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按照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的要求实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对劳务承包行为的劳务用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进行劳务人员实名登记造册,纳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名册作为支付劳务费的基本依据,至少保存

2、3 年备查。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息采集点,通过读取二代身份证,使用实名制监管系统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并将工人实名信息传送至银行制作工资卡。已有银行卡的工人,可在施工现场信息采集点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不再办理新的工资卡。编制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花名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民族、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户信息、电子照片、联系电话、文化程度、技能培训情况等。施工现场人员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在 3 日内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更新。2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施工现场人员考勤制度,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建立人员专用出入通道,安装符合要求的考

3、勤设备,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劳动考勤并建立农民工进出场、考勤计量等管理台账。考勤设备与实名制监管系统联通,实时传输数据。施工现场人员每日出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使用考勤设备进行劳动考勤。考勤可采用指纹、面部或虹膜识别方式。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和用工评价并及时报送施工总承包企业。第五条 施工企业应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薪酬规定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编制工人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的工资卡,建立工资支付管理台账。农民工有权要求复印或拍照留存本人签字的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

4、字确认的工资表,施工企业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保存 3 年以上备查。第六条 市劳务市场建设劳务站和市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办公室按职能职责落实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做好实名制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人员信息采集、进退场登记、考勤、工资支付等实名制实施情况的检查。3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自身实际确定专管部门,负责督促各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并建立专项管理台账。第七条 上述监管部门负责各辖区农民工实名制的日常监管工作,实施简化监督检查。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到位、工作表现好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视情给予诚信加分,管理工作特别突出的优先列入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领域“红名单”。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本制度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积极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项目停工整改,记录企业不良诚信记录。取消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及相关负责人 3 年内参加我市各类评奖评优资格;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的,3 年内项目参建单位新开工项目不得享受有关减免政策,降低项目参建单位诚信评价等级,限制其市场准入。第九条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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