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水利部 农村电气化研究所 工资 奖金 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所及所属单位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管理,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促进单位发展、改革和稳定,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参照水利部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所及所属单位正式在编及所聘用无固定期限聘用制职工。 第二条 收入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处理好效率与公平关系,合理确定职工的收入水平。 (二)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原则,工资管理与绩效考核 管理有效衔接。 (三)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在国家宏观工资政策指导下,对不同类型、不同岗
2、位的干部职工建立工资水平分类调控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中职工的年总收入包括工资内收入和工资外收入之和。 2 其中:工资内收入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奖金、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外收入主要包括各种非工资性津贴补贴、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咨询费、讲课费、科研项目提成等。 第四条 职工工资内收入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等三部分执行国家事业单位 工资制度 ,按不同的职级、职称相对应的标准发放。绩效奖金执行本办法第五、六、七、八、九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年度绩效奖金总额按当年到款数(口径同计算上交管理费
3、的基数)的以下的上限控制比例确定: 研发中心 (成套公司、思绿公司 ) 15% 设计院 (中洲公司 ) 35% 监理公司 20 监测中心 30% 检测中心 50% 外事培训处 30% 国科处按项目类别分别核定。 综合服务中心 (瑞迪酒店 )按目标经营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办理。 3 年绩效奖金总额有结余的 ,可作为以后年度调节使用。 第六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奖金系数为本部门副职及以下在职职工 (包括无固定期限聘用制职工 )当年绩效奖金平均数的 .0 倍以下。个别部门由于人员构成等特殊情况 ,经所领导集体研究可适当提高部门正职的系数,但最高不得超过 4倍。 第七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按本规定第五
4、、六条有关限定条款,制定部门具体考核和分配办法,送分管所领导核准后,报所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管理部门的绩 效奖金系数 以全所业务部门职工年度平均绩效奖金额为 1.0 的基数,根据不同岗位按以下系数发放绩效奖金: 一般工作人员 0.6 1.0 部门副职 1.0 1.4 部门副职(主持工作 ) 1.1 1.5 部门正职 1.2 1.6 各岗位管理人员的具体系数,将根据年终部门考核、所中层干部测评结果 ,由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管理部门新进人员 (正式在编和无固定期限职工 )的奖金系数 ,见习期满后第一年 0.3,此后逐年增加 0.1 的系数 ,至见习4 期满后第四年始 ,按上述 一般工作人员标准
5、 ,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相应系数。调入的管理岗位中层干部,按相应岗位标准执行。 第九条 所领导的绩效奖金系数 (一 ) 根据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工资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所领导的绩效奖金主要根据单位业绩、职工收入水平、上级单位考核等情况,按照本单位职工年平均总收入的一定倍数掌控,实际标准需报南科院核准后执行。 (二 ) 本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奖金系数为全所业务部门职工当年绩效奖金平均数的 .0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同期业务部门绩效奖金最高值。所领导副职的绩效奖金系数控制在本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奖金额的 0. -0.倍之间。 (三 ) 所领导多岗不得多薪,兼职不得取薪。 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第六至第
6、九条规定计算出每个职工的绩效奖金总额为年度控制数 ,平时按预计数随工资逐月发放,年终统一结算。随工资逐月预发的绩效奖金数 ,参照上年绩效奖金水平和当年生产经营预计情况,由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述工资外收入,按国家有关政策和所专项制度规定办理,计入个人年度总收入。 第十二条 职工年度总收入应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由财务部门代扣代缴。 5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年总收入情况实行年度备案制度。所属各部门负责人 (包括 副职 )当年实际年总收入情况于次年二月底前报所备案 ,所领导的当年实际年总收入情况须于次年一月底前报南科院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年月日开始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