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教育系统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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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都教发 2010115 号关于印发盐城市盐都区教育系统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中小学、幼儿园、成人校,各民办教育机构,局机关各科室:现将盐城市盐都区教育系统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盐城市盐都区教育局2010 年 11 月 3 日盐城市盐都区教育系统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教育系统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机制和从源头预防、减少不稳定因素的长效机制,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因决策不当给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和谐因素,维护校园安定和社会稳定,确保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根据盐城市教育系统重大事项社会

2、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盐教发201022 号 )和盐城市 盐都区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实施细则(都办发201050 号 ),结合我区教育系 统实际,制定本 实施细则。第二条 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或实施涉及师生员工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时,对 可能引发影响学校及社会稳定的群众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进行先期评估、先期预防、先期化解,保证决策事项既有利于改革发展,又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第三条 教育系统 重大决策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评估”的原则,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区教育局成立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

3、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 小组负责全区教育系统重大事项风险评估督导工作。区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第四条 教育系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1、教育规划编制、教育重点工程、重大投资项目的设立、调整;2、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及学校布局调整;3、学校收费政策、助学政策、学生就业政策的重大调整;4、办学体制改革、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制度作重大改革调整;5、课程设置改革调整及中考、高考等考试、招生政策重大改革调整;6、教育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职称评定政策、事

4、业单位岗位设置作重大改革调整;7、单位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及重大资产处置调整等;8、学校债务特别是拖欠工程款化解方案的制定、调整;9、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第五条 社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1、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党的方针政策;教育事项所涉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是否经过必备的论证、听证和公示等公众参与程序。2、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本地、本学校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是否反映了大多数

5、师生员工的意愿,是否兼顾师生员工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考虑了区域的平衡性、社会的稳定性、发展的持续性等因素等。3、可行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经过严密的可行性论证,出台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是否完善、具体、可操作,是否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并为他们接受和支持,所需人力、物力、财力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等。4、安全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可能引发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存在引发集体上访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是否会诱发关联性的其他不稳定问题;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对涉及群众可

6、能提出的不合理诉求,能否依据法律、政策进行充分合理解释和详细说明,并取得大部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第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1、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经确定列入社会稳定风险重点评估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科室和学校要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2、广泛调研论证,预测预判风险。根据实际情况,评估责任主体科室和学校要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勘察、公示公告、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人大、政协以及信访、维稳等部门意见,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和相关利益群体代表的利益诉求,并对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力求准确判定可能存在的社

7、会稳定风险。3、科学评估分析,形成评估报告。评估责任主体科室和学校对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逐项进行分析预测,特别是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涉及的对象、范围、反映的问题和激烈程度作出综合评判,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形成社会稳定分析评估报告,对社会稳定风险作出评价,对 重大事项的实施提出不实施、暂缓实施、实施的建议,并根据情况制定应对策略和应急预案,做好应对准备。4、审查评估报告,提出维稳要求。区教育局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评估报告后,由组长或副组长牵头组织召开由相关科室参加的评估事项风险审查会议,对评估报告涉及的不稳定情况和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科

8、学论证,依照有关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决策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到有关学校的及时反馈给责任学校,并对预防和化解矛盾风险、做好维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5、坚持全程跟踪,落实维稳措施。评估责任主体科室和学校对已经批准实施的决策事项要进行全程跟踪,密切监控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对可能出现的重大不稳定问题要制定应急预案,严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第七条 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作出予以实施的评估结论:1、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2、经过公示和民意测评,绝大多数群众

9、认同的;3、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的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4、排查发现的矛盾和不稳定隐患,能够得到有效化解或有效控制的。第八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暂缓实施的评估结论:1、应当公示的未予公示,或者公示范围较小,社会稳定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2、经过民意测评,绝大多数群众暂时未认同的;3、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对主要问题的处理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4、被媒体网络持续炒作形成热点,暂缓实施不会造成重大损失的;5、存在的重大矛盾和问题暂时无法化解消除,有待时机和条件成熟后实施的;6、其它应当暂缓实施的情形。第九条 社会稳定风险

10、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1、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2、侵犯群众利益,引起群众不满可能产生重大不稳定事端的;3、容易引发相关学校、部门和利益群体连锁反应、相互攀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第十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科室和学校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纳入“ 平安校园” 建设、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和维护安全稳定工作考核内容。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得好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因没有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存在重大涉稳隐患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视情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警示或“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科室、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查究责任:1、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台实施重大决策事项,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2、重大决策事项在实施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进行评估,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未严格审查、弄虚作假,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4、其他应当查究责任的情形。第十二条 其他本细则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校应依据本细则,制定学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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