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 质 矿 产 调 查 评 价 专 项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地 质 矿 产 调 查 评 价 专 项 (以 下 简 称 专项 )管 理 工 作 ,保 证 专 项 的 顺 利 实 施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专 项 主 要 用 于 加 强 基 础 性 地 质 工 作 和 矿 产资 源 勘 查 ,包 括 青 藏 高 原 地 质 矿 产 调 查 与 评 价 (含 柴 达 木盆 地 及 周 边 重 要 成 矿 带 )。第 三 条 专 项 由 国 土 资 源 部 、财 政 部 共 同 管 理 ,中 国地 质 调 查 局 (以 下 简 称
2、地 调 局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四 条 专 项 按 计 划 项 目 、工 作 项 目 设 置 。项 目 负 责单 位 分 别 称 为 计 划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单 位 )、工作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以 下 简 称 承 担 单 位 )。第 二 章 组 织 管 理第 五 条 国 土 资 源 部 负 责 审 定 专 项 实 施 方 案 和 年 度项 目 计 划 。指 导 、监 督 专 项 的 实 施 。第 六 条 地 调 局 负 责 专 项 工 作 的 统 一 部 署 、组 织 实 施和 日 常 管 理 。地 调 局 大 区 中 心 (以 下 简 称
3、 “大 区 中 心 ”)会 同省 级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辖 区 内 项 目 的 立 项 论 证 、设 计 审 查 、监 督 检 查 、野 外 验 收 、成 果 评 审 等 管 理 工 作 。全国 性 、跨 区 域 、综 合 类 的 项 目 由 地 调 局 负 责 管 理 。第 七 条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协 调 项 目实 施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矿 业 权 管 理 和 外 部 工 作 环 境 。第 八 条 实 施 单 位 、承 担 单 位 按 照 任 务 书 和 有 关 的 技术 规 范 、要 求 ,承 担 项 目 具 体
4、实 施 工 作 ,提 交 成 果 及 汇 交地 质 资 料 。第 三 章 立 项 与 设 计 审 查第 九 条 地 调 局 依 据 矿 产 资 源 规 划 和 地 质 勘 查 规 划 ,会 同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编 制 专 项 实 施 方 案 ,报 国 土 资 源 部 审 定 。第 十 条 依 据 专 项 实 施 方 案 确 定 计 划 项 目 和 实 施 单位 ,大 区 中 心 会 同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落 实 年 度工 作 任 务 ,设 置 工 作 项 目 ,优 选 承 担 单 位 。对 符 合 招 标 条件 的 项 目
5、 ,组 织 招 标 选 择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第 十 一 条 实 施 单 位 和 承 担 单 位 负 责 编 制 计 划 项 目总 体 工 作 方 案 和 工 作 项 目 立 项 报 告 (续 作 工 作 项 目 评 估 报告 )。第十二 条 地调局组织专家对全国性、跨区域、综合类的项目立项报告进行论证和评估。大区中心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项目立项报告进行论证和评估。第 十 三 条 项 目 论 证 及 招 标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示 ,地 调局 根 据 公 示 结 果 编 制 项 目 计 划 及 预 算 建 议 ,报 送 国 土 资源 部 。第 十 四 条 根 据
6、国 土 资 源 部 和 财 政 部 下 达 的 年 度 项目 计 划 (预 算 ),地 调 局 向 承 担 单 位 下 达 项 目 任 务 书 ,同 时抄 送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第 十 五 条 承 担 单 位 按 项 目 任 务 书 要 求 ,依 据 相 关技 术 标 准 或 规 范 ,编 写 项 目 设 计 并 组 织 初 审 。第 十 六 条 地 调 局 组 织 审 查 和 批 复 全 国 性 、跨 区 域 、综 合 类 的 项 目 设 计 。大 区 中 心 会 同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管 部 门 组 织 审 查 辖 区 内 项 目 设 计 ,
7、大 区 中 心 批 复 设 计 报地 调 局 备 案 ,并 抄 送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承 担 单位 根 据 批 复 的 设 计 开 展 项 目 工 作 。第 四 章 项 目 实 施 与 监 督 管 理第 十 七 条 承 担 单 位 应 建 立 完 善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并通 过 地 调 局 或 国 家 承 认 的 认 证 机 构 的 认 证 。第 十 八 条 承 担 单 位 应 对 项 目 施 工 质 量 和 原 始 资 料进 行 严 格 管 理 。原 始 资 料 应 进 行 100%的 自 检 和 互 检 ,承担 单 位 的 抽 检 率 不 低 于
8、 30%。第 十 九 条 大 区 中 心 会 同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门 对 辖 区 内 项 目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技 术 指 导 。地 调 局 组 织 项 目 质 量 和 工 作 进 展 抽 查 。第 二 十 条 建 立 技 术 报 告 、统 计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以 及重 大 情 况 随 时 专 报 制 度 。全 国 性 、跨 区 域 、综 合 类 项 目 承担 单 位 按 规 定 向 地 调 局 报 送 ,其 他 项 目 向 项 目 所 在 地 大 区中 心 报 送 ,并 抄 送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9、门 。地 调 局 定期 将 专 项 进 展 情 况 、财 务 执 行 情 况 报 告 国 土 资 源 部 。第 二 十 一 条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对 项 目 的 工 作 地 区 、目 标 任 务 、工 作 周 期 、主 要 实 物 工 作 量 等 确 需 重 大 调 整 的 ,必 须 由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报 设 计 批 复 单 位 批 准 ,涉 及 预 算 调整 的 须 报 地 调 局 批 准 。经 批 准 同 意 调 整 的 项 目 ,需 提 交 补充 设 计 或 工 作 方 案 。第 五 章 成 果 验 收 与 使 用第 二 十 二 条 项 目 野 外 工 作 验 收
10、由 大 区 中 心 会 同 省级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承 担 单 位 在 野 外 工作 结 束 前 ,应 向 大 区 中 心 提 出 野 外 工 作 验 收 申 请 。第 二 十 三 条 野 外 验 收 通 过 后 ,承 担 单 位 按 照 有 关规 定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和 要 求 ,组 织 编 写 成 果 报 告 和 项 目 经费 使 用 情 况 总 结 报 告 ,提 请 设 计 批 复 单 位 组 织 评 审 。第 二 十 四 条 成 果 报 告 和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总 结 报告 通 过 评 审 审 查 后 ,承 担 单 位
11、按 照 评 审 意 见 书 确 定 的 资料 汇 交 清 单 向 相 关 地 质 资 料 管 理 部 门 和 地 调 局 汇 交 地 质资 料 ,凭 地 质 资 料 汇 交 凭 证 办 理 结 题 手 续 。第 二 十 五 条 地 调 局 定 期 发 布 项 目 成 果 及 相 关 资 料 ,及 时 提 供 社 会 使 用 。第 二 十 六 条 地 调 局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编 制 矿 业 权 设 置 方 案 建 议 ,会 同 中 央地 勘 基 金 管 理 中 心 ,提 出 中 央 和 省 级 地 勘 基 金 项 目 部 署建 议 。第 六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七 条 项 目 管 理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项 目 参 加 人员 和 顾 问 以 及 其 他 有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的 人 员 ,在 项 目 立 项论 证 、设 计 审 查 、野 外 验 收 、报 告 评 审 等 环 节 中 应 当 回 避 。第 二 十 八 条 参 与 项 目 管 理 的 工 作 人 员 徇 私 舞 弊 、玩 忽 职 守 、以 权 谋 私 的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土 资 源 部 解 释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