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落实行政管理职能职责并规范管理行为,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7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并依据实施细则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实施行政许可审查,对机动车维修质量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机动车维修,是指为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而进行的维护、修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包括从事汽车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摩托车维修和其他机动车维修(指从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维修)经营。汽车、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可从事一类维修或者二类维修业务的整车维修企业和可以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专项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整车维修企业和维护小修企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