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盐城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物业服务 活动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取得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盐城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备案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第四条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责任制,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建立项目经理名册。 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受托管理服务的物业项目委派不少于1名物业服务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对所任职的物业服务项目负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物业服务的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和服务的责任。 每一名项目经理管理的物业项目数不得超过二个,且物业建筑面积的总和一般不应超过20万平方米。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岗位资格考核及证书的颁发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