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前款所称的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包括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第三条 (执法职权限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拖延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第四条 (遵守法定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除适用简易程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