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人员和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本规定所称实验室,是指医疗卫生机构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本规定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检测、诊断等活动。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是指为了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第三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科学规范”的原则。第四条 病原微生物管理按照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分类进行。 第五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一)配备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二)从事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