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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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2013 年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草案)2013 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2013 年全省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和盐城市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三年行动计划(2012 年2014 年),以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主线,以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为重点,努力在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程序、扩大公众参与、完善监督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取得新成效,为实现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一 、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 着 力 建 设 服 务 型 政 府1.深 化 行 政 管 理 体

2、 制 改 革 。政府职责分工和机构编制设立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实施政府部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以 职能 科 学 、结 构 优 化 、廉 洁 高 效 、人 民 满 意 为 目 标 ,实 行 简 政 放 权 ,推 进 市 级 行 政 权 力 下 放 工 作 ,推 动 政 府 职 能 向 创 造 良 好 发 展 环境 、提 供 优 质 公 共 服 务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转 变 。继 续 推 进 事 业单 位 分 类 改 革 ,加 快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改 革 ,把 适 合 事 业 单 位 和 社会 组 织 承 担 的 事 务 性 工 作 和 管 理 事 项 ,通 过 委 托

3、、招 标 、合 同 外包 等 方 式 交 给 事 业 单 位 或 社 会 组 织 承 担 。加 快 财 税 体 制 改 革 ,健 全 财 力 与 事 权 相 匹 配 的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加 快 推 进 亭 湖 区 盐 东镇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进 一 步 推 动 落 实 权 力 下 放 ,规 范 综2合 执 法 和 便 民 服 务 ,建 立 健 全 法 制 监 督 机 构 。2013 年 底 前 ,县(市 )城 市 管 理 领 域 相 对 集 中 行 政 处 罚 权 工 作 实 现 全 覆 盖 ,继 续推 进 城 管 领 域 相 对 集 中 行 政 处 罚 权

4、向 建 制 镇 延 伸 。2.强 化 公 共 服 务 职 能 。以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为 重 点 ,构 建 终 身教 育 、就 业 服 务 、社 会 保 障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住 房 保 障 、社 会 养老 服 务 “六 大 体 系 ”,加 快 实 现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健 全 和 完善 公 共 财 政 体 制 ,提 高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在 财 政 支 出 中 的 总 量 与 比例 。改 革 创 新 公 共 资 源 配 置 方 式 ,合 理 配 置 公 共 资 源 ,扩 大 基 本公 共 服 务 覆 盖 面 。改 变 以 政 府 为 主 体 的

5、单 一 公 共 服 务 供 给 模 式 ,引 入 市 场 化 、社 会 化 机 制 ,实 现 公 共 服 务 主 体 的 多 元 化 。积 极 推进 公 共 服 务 法 治 化 ,制 定 政 府 履 行 公 共 服 务 职 能 具 体 规 范 ,建立 公 共 服 务 质 量 评 估 机 制 ,加 强 监 管 ,保 障 公 正 。3.推 进 社 会 管 理 法 治 化 。在 坚 持 党 委 领 导 、政 府 负 责 的 基 础上 ,充 分 发 挥 基 层 各 类 组 织 协 同 作 用 ,鼓 励 各 类 企 事 业 单 位 、基层 群 众 自 治 组 织 、人 民 团 体 和 社 会 组 织 参

6、 与 社 会 管 理 ,实 现 社会 管 理 的 共 同 治 理 。全 面 推 广 “一 委 一 居 一 站 一 办 ”新 型 社 区 服务 管 理 模 式 ,建 立 健 全 以 社 区 为 平 台 、社 会 组 织 为 载 体 、社 会 工作 专 业 人 才 为 支 撑 的 “三 社 联 动 ”机 制 ,促 进 政 府 行 政 管 理 与 社会 自 我 调 节 、居 民 自 治 管 理 有 效 衔 接 、良 性 互 动 。加 强 社 会 工 作专 业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制 定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岗 位 设 置 办 法 。4.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建 立 完

7、善 审 批 项 目 动 态 清 理 工作 机 制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3定 要 求 ,按 照 应 减 必 减 、该 放 就 放 原 则 ,进 一 步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审 批 项 目 。对 取 消 和 调 整 的 审 批 事 项 ,制 定 后 续 监 管 措 施 ,强 化工 作 衔 接 。建 立 和 落 实 行 政 审 批 听 证 、论 证 、征 求 意 见 制 度 ,推行 企 业 登 记 、企 业 投 资 、工 程 建 设 等 涉 及 多 部 门 审 批 的 事 项 并联 审 批 。推 进 行 政 审 批 标 准

8、 化 规 范 化 ,对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健 全 受 理 、承 办 、批 准 、办 结 、告 知 、救 济 、监 督 、投 诉 等 环 节 的标 准 、条 件 、权 责 、时 限 等 制 度 规 范 。5.创 新 行 政 管 理 方 式 。加 强 市 、县 、乡 镇 (街 道 )和 城 乡 社 区(村 )四 级 政 务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站 点 )规 范 化 建 设 ,年 内 市 县 两级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全 部 完 成 规 范 化 建 设 任 务 ,确 保 部 门 和 行 政 审批 事 项 的 进 驻 率 达 到 100%,同 时 健 全 “中 心 ”

9、审 批 与 网 上 审 批相 互 协 调 、互 为 补 充 的 审 批 项 目 运 行 机 制 ,构 建 以 人 为 本 、上 下联 动 、管 理 规 范 、办 事 公 开 、信 息 共 享 、运 行 高 效 的 政 务 服 务 体系 。巩 固 深 化 行 政 权 力 网 上 公 开 透 明 运 行 工 作 成 果 ,完 成 市 级行 政 权 力 网 系 统 升 级 改 造 工 程 ,努 力 实 现 行 政 权 力 网 上 运 行 工作 与 政 务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审 批 和 服 务 事 项 办 理 融 合 、与 部 门 核心 业 务 融 合 、与 行 政 绩 效 管 理 融 合

10、,真 正 做 到 权 力 取 得 有 据 、配置 科 学 、运 行 公 开 、行 使 依 法 、监 督 到 位 。积 极 实 施 绩 效 管 理 ,进 一 步 推 进 市 级 政 府 部 门 绩 效 管 理 。全 面 推 行 行 政 指 导 ,综 合运 用 政 策 辅 导 、走 访 约 见 、规 劝 提 示 、信 用 公 示 、警 示 告 诫 、行政 建 议 等 方 式 ,将 行 政 指 导 贯 穿 于 行 政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全 过 程 。到 2013 年 6 月 底 ,行 政 指 导 制 度 的 建 立 在 市 本 级 行 政 执 法 部4门 全 覆 盖 ;2013 年 底 前

11、,行 政 指 导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全 程 说 理 式 执法 的 推 行 在 全 市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全 覆 盖 。二 、 加 强 制 度 建 设 , 推 动 和 保 障 “两 个 率 先 ”6.突 出 制 度 建 设 重 点 。完 善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管 理 计 划 ,计 划涵 盖 文 件 的 立 、改 、废 所 有 项 目 内 容 ,并 加 强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的 监督 管 理 。围 绕 “八 项 工 程 ”,加 强 重 点 领 域 的 制 度 建 设 ,在 深 化改 革 和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推 进 民 生 幸 福 和 社 会 管 理 创

12、 新 、建设 生 态 文 明 、增 强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等 方 面 ,推 出 一 批 高 质 量 的制 度 创 新 成 果 。加 紧 建 设 对 保 障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具 有 重 大 作 用 的制 度 ,逐 步 建 立 以 权 利 公 平 、社 会 公 平 、规 则 公 平 为 主 要 内 容 的社 会 公 平 保 障 体 系 ,努 力 营 造 公 平 的 社 会 环 境 。关 注 热 点 ,解 决难 点 ,对 实 施 民 生 幸 福 工 程 和 保 障 民 生 “五 有 ”的 政 策 文 件 优 先立 项 、优 先 起 草 、优 先 审 议 。加 强 生 态 文 明 制

13、 度 建 设 ,建 立 国 土空 间 开 发 保 护 制 度 ,完 善 最 严 格 的 耕 地 保 护 制 度 和 节 约 用 地 制度 ,健 全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和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资源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和 生 态 补 偿 制 度 。进 一 步 完 善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配套 制 度 。7.完 善 工 作 程 序 方 法 。完 善 规 范 性 文 件 统 一 登 记 、编 号 和 发布 机 制 ,凡 以 政 府 名 义 发 布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必 须 交 由 政 府 法 制机 构 出 具 编 号 意 见 后 ,方 可

14、正 式 编 号 登 记 并 付 印 。扩 大 公 众 有序 参 与 制 度 建 设 的 途 径 和 范 围 ,制 定 出 台 规 范 性 文 件 听 证 程 序规 定 ,建 立 辩 论 制 度 ,市县两级政府年内要选取 12 件直接涉5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听证。健全公 众 意 见 采 纳 反 馈 机 制 ,完 善 规 范 性 文 件 项 目 确 立 、起 草等 环 节 的 社 会 参 与 程 序 ,文 件 草 案 必 须 通 过 社 会 媒 体 和 政 府 门户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广 泛 听 取 和 吸 纳 社 会 各 方 面 尤 其是

15、 基 层 群 众 的 意 见 、专 家 学 者 的 建 议 ,意 见 征 求 及 采 纳 与 否 情况 必 须 及 时 反 馈 或 公 布 ,并 在 送 审 材 料 中 作 出 说 明 ,使 出 台 的规 范 性 文 件 体 现 群 众 的 共 同 意 愿 ,增 强 贯 彻 实 施 的 群 众 基 础 。继 续 探 索 建 立 开 放 式 、多 元 化 的 制 度 建 设 机 制 ,采 取 委 托 、合 作等 形 式 吸 纳 更 多 的 专 业 机 构 和 专 家 学 者 参 与 制 度 建 设 。健 全 程序 合 理 、操 作 规 范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后 评 估 机 制 ,规 范 性

16、 文 件 的 制发 机 关 牵 头 组 织 实 施 部 门 对 2011 年 度 发 布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实 施情 况 进 行 全 面 评 估 ,形 成 规 范 的 评 估 报 告 ,并 提 出 规 范 性 文 件是 否 保 留 、修 改 或 者 废 止 的 意 见 。建 立 公 众 参 与 规 范 性 文 件 备案 监 督 工 作 制 度 ,年 内 市 县 两 级 政 府 分 别 组 织 1 次 规 范 性 文 件备 案 审 查 点 评 活 动 ,邀 请 相 关 专 家 和 社 会 媒 体 代 表 对 收 备 的 规范 性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评 审 结 果 向 社 会 通 报

17、 。完 善 规 范 性 文 件 动态 管 理 机 制 ,认 真 落 实 清 理 工 作 制 度 ,年 内 市 县 两 级 政 府 组 织1 次 规 范 性 文 件 清 理 活 动 ,对 不 适 应 科 学 发 展 观 要 求 的 规 范 性文 件 及 时 清 理 、修 改 或 废 止 ,清 理 结 果 予 以 公 布 ,并 组 织 开 展 落实 情 况 检 查 。三 、 健 全 行 政 决 策 制 度 机 制 , 促 进 科 学 民 主 依 法 决 策8.健 全 行 政 决 策 形 成 机 制 和 程 序 。依 法 明 确 重 大 行 政 决 策6事 项 、范 围 和 量 化 标 准 ,并 向

18、 社 会 公 布 。制 定 实 施 重 大 行 政 决 策程 序 ,对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的 提 出 、调 研 、征 求 意 见 、听 证 、咨 询 论证 、风 险 评 估 、合 法 性 审 查 、集 体 讨 论 、公 示 公 布 进 行 具 体 规 范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决策前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或经评估认定风险不可控的不决

19、策。进 一 步 推 动 参 与 式 行 政 决 策 程 序 建 设 ,建 立 健 全 相 关 制 度 ,完 善 实 施 机 制 。政 府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方 案 听 取 人 大 、政 协 和 人 民团 体 的 意 见 ,根 据 决 策 事 项 邀 请 人 大 代 表 和 政 协 委 员 列 席 政 府常 务 会 议 参 与 决 策 。涉 及 重 大 财 政 支 出 的 决 策 事 项 ,必 须 通 过专 业 部 门 、专 业 人 员 充 分 评 估 论 证 。充 分 尊 重 群 众 意 愿 和 民 主权 利 ,落 实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听 证 制 度 ,对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20、 和 人 民 群众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决 策 事 项 进 行 听 证 ,对 化 工 集 中 区 、重 金 属集 中 区 、垃 圾 焚 烧 等 热 点 项 目 实 行 强 制 听 证 ,对 听 证 会 公 众 参与 的 代 表 性 、真 实 性 和 程 序 合 法 性 开 展 调 查 审 核 。对 与 群 众 利益 相 关 的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事 项 ,除 依 法 需 要 保 密 以 及 突 发 自 然 灾害 、突 发 公 共 安 全 事 件 需 立 即 作 出 决 策 外 ,出 台 前 的 决 策 方 案通 过 社 会 媒 体 和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向 社 会 征 求

21、意 见 ,意 见 征 求 及 采纳 与 否 情 况 必 须 及 时 反 馈 或 公 布 ,并 在 送 审 材 料 中 作 出 说 明 。7建 立 健 全 专 家 论 证 、公 众 参 与 、专 业 组 织 评 测 等 相 结 合 的 风 险评 估 机 制 ,全 面 分 析 影 响 稳 定 因 素 ,科 学 评 估 确 定 风 险 等 级 ,风险 评 估 报 告 及 资 料 立 卷 归 档 。9.健 全 行 政 决 策 后 评 估 和 纠 错 问 责 机 制 。完 善 重 大 行 政 决策 落 实 情 况 报 告 、执 行 情 况 监 督 检 查 与 决 策 效 果 评 估 制 度 ,通过 民

22、意 调 查 、定 期 检 查 、专 项 督 查 、跟 踪 反 馈 、评 估 审 查 等 形 式 ,收 集 分 析 决 策 实 施 相 关 信 息 ,了 解 群 众 满 意 度 和 决 策 执 行 情 况 、实 施 效 果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纠 偏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决 策 失 误 造 成的 损 失 和 影 响 。行 政 决 策 机 关 必 须 对 2012 年 作 出 的 所 有 重 大行 政 决 策 事 项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评 估 审 查 ,并 形 成 完整 的 检 查 和 评 估 情 况 报 告 。建 立 重 大 决 策 事 项 讨 论

23、 记 录 备 案 制度 ,讨 论 意 见 、表 决 结 果 和 表 决 方 式 记 录 在 案 ,作 为 决 策 检 查 和问 责 依 据 。建 立 完 善 决 策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明 确 决 策 主 体 、实 施 主体 、监 督 主 体 、问 责 主 体 及 其 责 任 ,实 现 决 策 权 和 决 策 责 任 、执行 权 和 执 行 责 任 相 统 一 。严 肃 查 处 损 害 群 众 利 益 的 决 策 事 件 ,对 损 害 群 众 利 益 的 突 出 问 题 进 行 专 项 治 理 。四 、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 推 进 严 格 规 范 公 正 文 明 执 法10.加

24、强 重 点 领 域 监 管 执 法 。针 对 人 民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热 点难 点 问 题 ,加 大 重 点 领 域 执 法 力 度 ,强 化 日 常 监 管 ,开 展 专 项 治理 ,严 厉 查 处 违 法 案 件 ,有 效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和 经 济 社 会 秩 序 。以保 障 公 众 饮 食 用 药 安 全 为 目 标 ,加 强 源 头 治 理 和 市 场 监 管 ,加大 查 办 案 件 工 作 力 度 ,有 效 化 解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风 险 隐 患 ,严 厉8打 击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大 力 实 施 安 全 发 展 战 略 ,强 化 安 全 生 产

25、 的企 业 主 体 责 任 和 政 府 监 管 责 任 ,加 大 重 点 行 业 领 域 安 全 隐 患 排查 治 理 力 度 ,深 入 开 展 “打 非 治 违 ”专 项 行 动 。加 强 环 境 监 管 ,严厉 查 处 各 类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深 入 开 展 整 治 违 法 排 污 企 业 保 障 群众 健 康 环 保 专 项 行 动 ,着 力 解 决 损 害 群 众 健 康 的 突 出 环 境 问 题 。落 实 最 严 格 的 耕 地 保 护 制 度 和 节 约 用 地 制 度 ,严 守 耕 地 保 护 红线 ,严 格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加 强 网 络 社 会 管 理

26、,推 进 网 络 依 法 规 范有 序 运 行 。11.深 化 行 政 执 法 规 范 化 建 设 。依法确认、定期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开,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或经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科学设定执法岗位,严格规范内部流程。建 立 和 落 实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制 度 ,全 面 规范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强 制 、行 政 征 收 、行 政 检 查 等 行 政执 法 行 为 。量 化 裁 量 标 准 ,完 善 裁 量 公 开 、裁 量 指 导 、重 大 或 复杂 裁 量 事 项 集 体 会 办 等 制 度 ,严 格 规 范 行 政

27、 执 法 自 由 裁 量 权 。健 全 行 政 执 法 调 查 规 则 ,规 范 取 证 活 动 ,推 行 行 政 执 法 证 据 格式 化 。进 一 步 完 善 执 法 风 险 评 估 和 防 范 控 制 机 制 ,推 广 盐 城 工商 局 履 职 风 险 防 范 指 导 措 施 ,有 效 提 升 行 政 执 法 规 范 化 水 平 和行 政 执 法 效 能 。定 期 开 展 行 政 执 法 典 型 案 例 指 导 和 评 析 研 讨 活动 ,有 针 对 性 地 解 决 执 法 过 程 中 的 疑 难 复 杂 及 共 性 问 题 。加 强行 政 执 法 队 伍 建 设 ,建 立 严 格 的

28、进 、出 机 制 ,强 化 行 政 执 法 人 员培 训 考 核 和 资 格 管 理 ,推 广 盐 城 质 监 局 行 政 执 法 证 扣 分 管 理 办9法 ,建 设 运 行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信 息 查 询 和 执 法 人 员 学 法 考 试 系 统 ,对 全 市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开 展 法 律 业 务 知 识 轮 训 活 动 ,确 保 行 政 执法 人 员 年 中 法 律 知 识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15 天 ,认 真 落 实 行 政 执法 人 员 执 法 行 为 规 范 。年 内 ,市 政 府 向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专 题 汇 报全 市 行 政 执 法 规

29、范 化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12.强 化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对 重 大 行 政 许 可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等 直 接 关 系 管 理 相 对 人 切 身 利 益 的 行 政 行 为 ,进 行 事 前 法 律 审核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纠 正 ,有 效 防 止 违 法 行 政 的 发 生 。对 重 大 行 政处 罚 或 对 社 会 具 有 普 遍 影 响 的 案 件 ,进 行 重 大 案 件 回 访 ,督 促落 实 整 改 措 施 。以 信 息 化 推 进 规 范 化 ,开 展 网 上 执 法 事 项 查 看 、实 时 监 控 、预 警 纠 错 、风 险 防 控 、

30、监 控 结 果 统 计 分 析 和 绩 效 评 估 。深 入 推 行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全 面 落 实 行 政 执 法 评 议 考 核 、责 任追 究 等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重 大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备 案审 查 制 度 ,认 真 开 展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许 可 、行政 复 议 决 定 备 案 审 查 工 作 ,定 期 进 行 通 报 。建 立 健 全 行 政 强 制案 卷 评 查 标 准 ,开 展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许 可 和 行 政 强 制 卷 宗 评 查活 动 。年 内 ,市 县 两 级

31、 政 府 对 行 政 强 制 法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专 项 监督 检 查 ,并 对 2012 年 制 定 发 布 的 事 关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全 局 和 涉及 人 民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开 展 执 行 情 况 检 查 活 动 ,检 查 结 果 予 以 通 报 。邀 请 市 政 协 委 员 调 研 全 市 交 通 运 输 综 合 执法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健 全 行 政 执 法 与 刑 事 司 法 衔 接 工 作 机 制 ,建立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与 刑 事 司 法 机 关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督 促 行 政 执 法10机 关 及

32、时 向 公 安 、检 察 机 关 移 送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做 到 有 法 必 依 、执 法 必 严 、违 法 必 究 。五 、 依 法 防 范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 全 力 保 障 社 会 和 谐 稳 定13.发 挥 复 议 应 诉 作 用 。完 善 创 新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受 理 方 式 ,开 辟 网 上 受 理 平 台 ,设 立 基 层 受 理 站 、流 动 受 理 点 ,为 申 请 人 提供 更 为 方 便 、快 捷 、经 济 的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渠 道 。建 立 信 访 复 议 联动 机 制 ,市 县 两 级 信 访 接 待 中 心 设 立 行 政 复

33、议 服 务 窗 口 ,现 场接 受 咨 询 、受 理 案 件 ,引 导 群 众 通 过 复 议 渠 道 反 映 诉 求 、依 法 维权 。改 进 审 理 方 式 ,推 进 公 开 审 理 ,制 定 行 政 复 议 调 解 和 解 程 序规 定 ,制 定 落 实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重 大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出 席 听 证 制度 。严 格 执 行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行 政 诉 讼 出 庭 应 诉 制 度 。严 格 依法 办 案 、公 正 裁 决 ,坚 决 纠 正 违 法 或 明 显 不 当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落 实 行 政 执 法 过 错 责 任 追 究 工

34、作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合 理 界 定 、严格 追 究 行 政 复 议 纠 错 案 件 和 行 政 诉 讼 败 诉 案 件 违 法 过 错 责 任 。建 立 市 县 两 级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和 法 院 的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定 期 召 集涉 案 行 政 机 关 就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审 理 情 况 以 及 行 政 机关 负 责 人 参 加 复 议 听 证 会 、出 庭 应 诉 等 情 况 进 行 通 报 。加 强 行政 复 议 应 诉 队 伍 建 设 ,组 织 全 市 行 政 复 议 应 诉 资 格 人 员 开 展 业务 知 识 培 训 活 动 。市 县 两 级 政 府 积 极 探 索 实 行 行 政 复 议 委 员 会制 度 。积 极 开 展 行 政 复 议 工 作 规 范 化 建 设 ,力 争 2013 年 底 前 市本 级 和 12 家 县 级 政 府 建 成 省 行 政 复 议 工 作 规 范 化 建 设 合 格单 位 、示 范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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