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云南省征地补偿标准-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一)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8-10倍补偿,水浇地、园地、藕塘按照7-9倍补偿,望天田、旱地按照6-8倍补偿,轮歇地按照6倍补偿,牧草地、渔塘按照3-5倍补偿;(二)征用种植3年以下新开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2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三)征用宅基地、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补偿;(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本款(一)、(二)、(三)项的规定办理。征用、划拨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4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下的,每减少50平方米,增加年产值的1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二)征用园地、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年产值的6倍;(三)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