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业务操作规程政策调整部分内容解读为做好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佛山市实际情况,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业务操作规程 (佛发改招20145号) (以下简称规程 ),本规程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对照2006年发布的原佛山市级政府采购业务操作基本程序(佛财采购200610号)文件, 规程在程序及制度规范等方面更加具体化、明细化。为更好地贯彻和执行规程的各项条款,现对修改、新增等重要内容做解读如下:1、关于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范围规程明确指出,对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 ,
2、其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和省驻市预算单位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都应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2、关于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一)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方面的变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限额标准为20万元) ,采购人2需先填写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核实表 ,到市财政局核实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再填写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 、 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及相关随附资料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管办” )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审批。对于进口产品项目,必须经市资管办审批后
3、方可办理相关采购计划申请手续。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需办理采购计划申请,由采购人按单位内部采购制度组织采购(定点协议采购的除外) 。(二)在申报采购方式变动方面不论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还是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而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如需变更或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申报审批前必须在省、市指定公告媒体(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此两种情况均报市资管办进行审批,不同的是,前者递交审批材料需填写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方式变动审批表(表二) 表格,而后者填写的是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方式备案表 。对于公开招标项目开标时不足三家供应商或购买招标文件时不足三
4、家供应商的,如需转为其他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应先组织不少于三位专家对招标文件是否按照3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的规定完成公示、公告程序,招标文件是否设置不合理门槛条件两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审查论证,形成书面的专家论证书,再按相关程序报市资管办审批。3、关于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对采购内容变动方面的组织实施:对于不超出原计划采购金额的增减、采购数量的增减、采购项目标准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的采购内容变动情况,采购项目在实施采购过程中因故需要变动的,应在开标时间三日前,按相关程序报市资管办审批。采购项目在实施采购过程中需变更采购项目名称和变更后的采购项目金额超出原计划政府采购资金的,由采购人重新报
5、市政府审批。另外,项目实施阶段处于开标时间前三日至签订合同前,除特殊情况外,不允许进行采购内容变动。对预算按年度下达拨付而又有延续需求的服务项目,可采用约定续约条件的方式实施(具体实施程序详见规程)。4、关于项目结算方面规程新增了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处理规定,分别对属于财政专项安排的,属于公用经费、非定向使用的专项经费(如专项业务经费补助等)及其他自有经费等采购人自有资金的,属于财政与采购人共同出资的等三种节约资金4处理情况进行了明文规定。5、其他方面一是明确规定各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具体采购程序和相关职责权限,并向市资管办备案。二是要求各单位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的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本单位的采购员,并报市资管办备案。同时要求采购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采购人应当加强对采购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对采购员承办的政府采购相关工作进行监督。三是审批表格的调整。对照原佛山市级政府采购业务操作基本程序 ,新规程在附件的审批表格方面做出了较大的调整。如在立项申请阶段,由原来的“立项申请书 ”改为“资金核实表 、 采购计划申请表 、 采购方式审批表 ”。在采购方式变动方面,由原来的“采购方式变动申请表 ”改为“适用于 3 种情形的审批表格” 。同时,还增添了合同备案表 、进口产品审批所需的表格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