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南京工业大学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管理办法(试行)南工校资201611号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装备局字19880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原南京工业大学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的管理办法(暂行)(南工资200417号)进行修订,制订本管理办法。一、营养保健发放范围与等级凡从事接触放射性元素、化学及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的实验技术人员、教学人员、科研人员、保管人员和长期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其他人员均属于发放范围,并按以下方式分类、分级。甲级1、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工作,在实验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有毒气体或粉尘者。2、经常吹制和修理含汞、铅、稀有元素或其他有毒物质玻璃仪器的专职人员。3、从事X衍射、放射性核素研究,实验教学、分析测试的直接上机者。4、从事鼠疫、天花、霍乱等烈性传染病菌和病毒的研究实验工作或病理、人体解剖工作者。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