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合同中应当约定一些什么条款更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并不完全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基本都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有些连具体标准都是法定的,比如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经济补偿、违约责任等等,当事人双方几乎都没有协商的自由和余地。有的民法学家甚至不把劳动合同作为合同来看待。总体来讲,劳动合同对于劳资双方来讲都没有多少文章可做。合同的内容基本已被法律的规定所代劳。这是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决定的。劳动合同里真正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的只有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和地点。劳动合同里可由双方协商的部分,是单位需要着力研究的地方。为了更好维护单位利益,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以下一些条款:录用条件的约定。一般来说,签定合同后随即而来的是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实践中单位常常碰到如何举证证明存在事前明确的录用条件的困难。劳动合同可以明确约定相关岗位的录用条件,以解决该问题,避免双方对录用条件的内容发生争议。合同约定的录用条件应当与试用期满时的考核项目相对应,不能考核衡量的录用条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