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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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草案 送审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东省档案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建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 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2、。 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是指在城乡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与人民生产生活有密切关系,由国家、省或市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公用设施、交通、通信、能源、水利、环保、体育、科学文化、医疗卫生、教育等方面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中山市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2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经费保障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市、区、镇城乡 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保证城建档案机构、人员和经费的落实,使之与城乡发展相适应。 第

3、五条【相关部门职责】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受市城 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 本 行业 建设工程档案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工程各主体做好建设工程 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 市城建档案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草拟本市城建档案

4、管理制度、业务范围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及培训工 作,并对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三)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 (四)接收和保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 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 (五)广泛征集、收集和保管有地方特色的各门类城建档案资料,3 不断丰富馆藏。 (六)对馆藏档案、资料进行系统科学管理 ,开发城建档案资源,开展城建档案编纂研究、开发利用和咨询工作, 为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提供服务。 市城建档案馆应加强对各区镇城建档案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从业人员要求】 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

5、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不得泄漏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并应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和城建方面专业知识。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八条【档案类型】 城建档案接收范围包括: (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运输工程; 5园林、风景名胜工程; 6环境保护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各类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档案以及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工程档案。 4 (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 (包括城乡规划、勘

6、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 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 )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城市历史、自然、技术经济等城市相关资料。 (五)城市古旧地图、历史建筑构件等珍贵实物档案。 (六)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第九条【档案归属流向】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和保管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区镇重点工程项目、跨镇区建设工程以及市城建档案馆指定接收的其他建设项目的档案。各区镇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相关管理机构负责接收和保管该区镇工程项目的档案,并每年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交城建档案接收目录。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报送与接收 第十条【开工前要求】 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7、环节应向建设单位发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通知书,明确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和内容。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明确收集、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要求等内容。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工程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开展建设工程档案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相关单位收集、编制符合国家标准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要求】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必须提请相应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5 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

8、工验收。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未经档案预验收或者档案预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档案移交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及其电子目录数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报送的工程档案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出具建设工程档案 接收文件,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限期整改。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建设单位要妥善保管,或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代保管。 第十三条【改、扩建档案报送要求】 改建、扩建和建筑物重要部位维修的

9、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 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在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形成 准确的竣工测绘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竣工图,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城建档案管理的要求。管线工程竣工图应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供的建设区域周边地下管线现状图进行绘制,做好与现状管线的接边绘制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提请相应的城建档案管理机6 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

10、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认可文件。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 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五条【建设系统各专业档案移交】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应当移交市城建档案馆,但可以在本单位档案室集中保管,原则上不超过五年。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11、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竣工的档案移交】 本办法实施前已竣工的各级重点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国家标准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七条【档案材料移交要求】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档案材料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等相关规范整理立卷。 (二)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 (三) 管线工程竣工图应以竣工测量成果为依据,并按相关要求编制成果表和成果入库电子文件。 建设单位在移交档案时,按照有关规定形成的图表、声像等纸质、7 电子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档案,应当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电子档案 和

12、声像档案移交的具体办法和相关标准,由市城建档案馆另行制定。 第五章 城建档案的 管理 和利用 第十八条【管理制度】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防城建档案散失和泄密。不得擅自销毁城建档案。 第十九条【馆库建设与管理要求】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馆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库房应当达到防盗、防火、防震、防雷、防水、防潮、防高温、防霉、防虫、防光和防污染的“十一防”要求。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保护补救措施;对重要的城 建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管。 第二十条【信息化管理要求】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

13、化建设,配备现代化的监控、声像、存放等设备,采用数字化信息管理技术,整合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采取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 (二)电子、声像档案的存放,应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具备载体存放环境; (三)对电子介质形式的城建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存,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 (四)建立城建档案资料信息库、目录库,汇编城建档案综合信8 息。 第二十一条【重要馆藏的管理】 城建档案馆对重要、珍贵馆 藏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使用。载有城建档案馆印章标记的档案复制件同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档案的销毁】 城建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

14、擅自销毁城建档案。销毁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保管单位领导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得销毁。 第二十三条【不同对象的档案利用规定】 中国公民和组织,持有身份证、介绍信或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公民及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 须 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 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的档案利用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建档案,查清地下管线情况,保障建设

15、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并协助用地产权单位查明管线性质,责令管线产权单位进行补测,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档案。 9 第二十 五 条 【档案管理和利用的其他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建设单位的技术秘密,利用未公开的城建档案,应经原报送单位许可。 城建档案利用的收费办法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六 条【奖励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建档案收集、保护、管理、提供利用和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

16、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捐赠、寄存各类单位或者本人形成的与城乡建设有关的资料,经专家鉴定具有历史收藏价值的捐赠档案,按有关规定给予捐赠人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 七 条【城建档案管理者与利用者的法律责任】 城建档案、规划、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销毁城建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完善城建档案

17、保管条件,造成档案损失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组织或个人在利用属 于国家所有的城建档案中,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或者违法利用档案的,由 市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10 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八 条【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的法律责任】 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在设计、建设前应查阅相关城建档案,未查阅城建档案而造成城乡基础设施损坏的,应承担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内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 建设单位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建设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对利用者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参建单位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九 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XXX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2002 年 2 月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中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中府 20023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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