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方被告人于飞的行为不构成诈骗(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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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反方原始报告尊敬的各位评审,亲爱的对方辩友,以及现场的同学们,大家下午好!针对本案例,被告人于飞的行为够不够成诈骗罪,我方所持观点是被告人于飞的行为不够成诈骗罪。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首先从本次辩题的最主要交锋点诈骗罪上分析,诈骗罪(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根据诈骗罪的概念,我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于人的犯罪行为作出分析。本案中非法占有的为国家财产,然而虚构隐瞒的对象是司机。理由一,诈骗罪的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012年刑法学(第五版)第510页指出诈骗罪的客体必须是单一客体而不是复杂客体。第52页指出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本案例中我们可以分析出于飞行为所致的犯罪客体有两名值班人员鲁临风和宋小雨、通行车辆的司机(缴费上高速的人)以及国家财产(收费站),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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