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大学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管理办法为了配合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使我校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管理工作规范化,保证学校稳定发展局面,促进未聘人员再就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学校鼓励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参加培训学习,提高就业技能,转变就业观念,重新竞聘上岗。鼓励多渠道就业,自谋工作。第二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中心人员)为在学校岗位聘任中未获单位聘任的人员和因其它原因以前中心接收人员。第三条 下列人员关系不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1、在校服务期限未满人员。2、经组织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在国内外学习、进修及出国探亲的人员。3、在五年内将要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4、劳动合同制工人。5、产业或分流返还工资单位的人员。6、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7、长期病休人员(包括精神病史的)和因工致伤未愈人员。8、有违法和违纪行为,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第四条 中心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切实转变就业观念,主动参加岗位培训,积极应聘各类工作岗位。第五条 因机构编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