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核发热点问题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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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待遇核发热点问题解读 待遇核发科 黄宝玲 失业保险待遇核发业务经办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3年新修订的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关于印发 广东省失业保险业务规程(试行) 的通知(粤社保函 201413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 (粤府 201451号) 问题一:如果单位和职工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单位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失业后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待遇标准如何计发?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 满

2、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累计缴费与连续缴费不同,是可以中断的。如果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不满一年,但是本人前次失业时仍有剩余领取月数的,也可以领取。(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以下六款情形:(按照 条例 第十六条认定) (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三)用人单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具体条款如下:第三十六条: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 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

4、条:用人单位依照程序裁减人员的;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的;第四款,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合同终止的;第五款,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合同终止的;本条第四款 “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 ” 是指在事业单位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被解除合同或者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三)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办理失业登记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 失业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还应持有关材料到当地人社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办理失业登记 的 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的重要标志。办理失业登记的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可以到人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办理失业登记。(三)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争取尽快实现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 问题一:如果单位和职工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单位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失业后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待遇标准如何计发?同时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三个条件的,可以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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