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各项规划应采用安顺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第四条 平坝县、普定县、镇宁自治县、关岭自治县、紫云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管理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七条 凡需改变用地性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并符合“安顺市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