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归责解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社会上出现的各种不同声音,我国立法机关非常重视,并最终于2007年12月第十届人大第三十一次常委会上通过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部分修改。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看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仍然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如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