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国境口岸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交通工具实施的卫生监督(以下统称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经营单位(以下统称经营者),口岸运营者和出入境交通工具运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出入境航空器航空配餐加工和供应单位(以下简称航空配餐企业)按照食品生产单位管理。出入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单位按照食品销售单位管理。餐饮服务单位不包含食品摊贩。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