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学前教育管理,统一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工作,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辖区内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招收0-6岁婴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质,颁发办园许可证。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作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工作。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报教育部统一编号,并在所属县(市、区)及市教育局备案。第二章 举办条件第四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