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 倾情为你奉上 专心-专注-专业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目前,我国已依据法律和宪法,初步建立起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按照行政监督体系 的划分,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行政内部的监督和外部的监督。 一、内部监督体系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监督的一个特殊主体,它的监督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首先,国务院对全国的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国务院是我国最高一 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它有权监督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我国宪法中规定,国务院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 “改变或者撤销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国务院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还可通过 各种专业会议和工作报告制度的方式来进行。 其次,各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有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应部门实行监督。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 ”再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自己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