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拉萨市城关区招商引资财政扶持激励办法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区内外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和拉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企业发展激励办法(暂行)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激励办法适用于区内外投资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在城关区区域内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同时根据拉萨市“招大招强”的目标要求,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均可入驻城关区,并享受此办法。第一条:财政扶持(一)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二)企业在城关区注册并纳税,可按照企业纳税总额连续3年享受以下的财政扶持,第4年起按照城关区企业年缴纳税额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执行。企业获得扶持资金奖励上交个人所得税后不享受再次扶持:1、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30%;500万元以上(含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