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物权法和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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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论船舶物权法和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摘要】船舶物权是作为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因此既具有普通物权的性质又有其自身鲜明的特点,尤其是在担保物权方面,海商法中的船舶物权和物权法在适用和种类以及性质上有很多的不同之处。本文将对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和特有的船舶优先权进行分析。【关键词】船舶抵押权 船舶留置权 船舶优先权 担保物权【正文】一船舶抵押权和物权法的抵押权 我国海商法第11条对船舶抵押权下的定义为:“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作为债务抵押物担保物的是船舶,而非其他财产。而且,作为抵押物的船舶不应理解为要移转占有。 我国物权法第179条对一般抵押权的定义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1. 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对于船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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