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一條:本辦法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之第二條:本法第三十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之輻射相關執業執,照係指下列之一:一、放射線科、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執業執照二、依醫事放射師核發之執業執照三、依本法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之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四、依本第二十九條第五項及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運轉人員執照第三條: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指中等學校、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員、研究人員及學生,於校內或機構內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射設備前,己接受合格人員規畫之操作序及輻射防護講習但操作許可證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時,仍應在合格人員之直接監督下為之前項操作程序及輻射防護講習,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依教育主管機關核定課程實施之操作訓練外學術研究機構應將包括講習課程、指導人員及講習地點等講習計畫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講習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第四條: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並取得證明,經主管關測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