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健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是指生产、使用、贮存和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产生电离辐射的活动;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职业活动中,受到超过或可能超过放射性豁免水平照射的人员。存在使劳动者受到未被豁免的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参照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照射的职业分类见附件一。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第四条 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和存在未被豁免的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的健康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第二章 从业条件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