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08-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法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第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