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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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 新生入学第二条 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按市建立统一学号,直到毕业。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范围转者,学号保持不变。学号共九位数,一、二位为入学年度,三、四位为县、市、区代号,五、六位为学校代号,七、八、九位为学生代号。 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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