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行政印章管理规定 为适应改革需要,加强和规范印章管理,明确相关职责,规避用印风险,依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241号)、结合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总 则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印章”是指黄河银行法人行政印章(指银行公章含法人电子印章)和其他行政印章,包括冠有法人名称、具有法人效力的专用印章(如合同专用章、公文发电专用章)和办公室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公用名章等。第二条 黄河银行行政印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保管。支行公章由指定人专门保管。第三条 印章管理使用坚持统一管理、规范严谨、明确责任、向法人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支行行政印章应按制度规定和程序管理使用。违反规定制发、启用、使用、更换、销毁单位行政印章,应以违规论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凡弄虚作假或擅权使用行政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印章制发、启用第六条 支行行政印章由黄河银行按以下要求制发、启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