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实验室人员营养保健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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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圳大学实验室人员营养保健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实验室人员营养保健津贴发放工作,根据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我校实验室人员营养保健津贴发放对象为因从事人体解剖、病理解剖教学或从事实验教学、为实验教学服务而接触放射线类和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引起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第二章 营养保健津贴发放范围和等级第三条 营养保健津贴按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严格划分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营养保健费。具体等级规定如下:(一)接触放射线类工作1.甲 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3.7X106贝可(100微居里)以上的工种。(2)从事反应堆的生产运行及检修工种。(3)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8毫西沃(80毫雷姆)以上的工种。(4)使用固定式辐射源,活度在3.7X1012贝可(10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5)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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