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公安部令第6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一)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二)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单位;(三)火灾荷载大、人员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四)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其他单位。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由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年初按照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确定,报经市(州)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市(州)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市(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