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电力工业部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改、扩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各监理单位;第三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承担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监理业绩、社会信誉和自有资金等。第四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各地区主管部门是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设立第五条 监理单位的设立,必须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查其资质,核定其监理业务范围,颁发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六条 设立监理单位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单位名称和地址;(二)法定代表人及总监理师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工人简历及资格证书复印件;(三)人员总数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