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加快推进“十二五”期长江水系船型标准化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联合制定的“十二五”期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 ,以及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的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146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水系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内河船型标准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厅水字2013263 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一、目的与意义加快推进长江水系船型标准化,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的战略举措,是加强长江水运行业管理、转变航运发展方式的重要工作
2、载体,目的是优化船舶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经济性能,提高航道、船闸等基础设施利用率,改善通航环境,改进水路运输服务,总体提升长江航运的安全性、经济性、节能性和环保性,适应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推动行业结构调整,发展低碳经济,促进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实施方案部署,按照“立足现状、突出重点、2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工作思路,以促进航运结构调整和船舶技术进步为主线,以提高船舶安全、环保性能,以提高三峡、葛洲坝、京杭运河船闸通过能力为重点,用好用足国家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综合采取技术、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稳步推进长江水系船型标准化工作。三、
3、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船型标准化率:长江水系标准化船舶占运输船舶总吨位 50%以上,其中长江干线和京杭运河达到 70%,基本实现内河客船、危险品船等重点船型的标准化。节能减排与防污染:平均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 2005年下降 14%以上,二氧化碳排放比 2005 年下降 15%以上;三峡库区和京杭运河运输船舶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率(或集中回收处理)达到 100%,长江水系其他内河达到 50%。平均吨位:长江干线内河船舶平均吨位达到 1600 载重吨,京杭运河达到 500 载重吨,长江水系内河达到 800 载重吨。(二)分类目标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补贴条件的船舶,通过政策引导、法规约束、措施推动,力争
4、在 2015 年底前完成以下分类目标:1、全面完成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补贴条件单壳化学品船、600 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拆解或改造,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运输船舶改造,通过京杭运河船闸小吨位船舶3拆解。2、争取完成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补贴条件老旧运输船舶的拆解。3、按照 “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引导新建一批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LNG 动力和高能效示范船。四、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目标实现,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推进工作组的领导下,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 )牵头成立推进长江水系船型标准化执行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执行领导小组” ) ,负
5、责统筹协调有关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实施方案的实施主体,其下设港航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方案及本工作方案的实施。(一)执行领导小组组成执行领导小组组长由长航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长航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云南、贵州、四川省航务管理局,重庆市、湖北省、江西省、安徽省、浙江省、山东省港航管理局,陕西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航务局,湖南省水运管理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上海市航务管理处,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江苏省地方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重庆、武汉、南京分社,上海、江苏、长江海事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的分管领导担任。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6、长航局运输处。办公室主任由4长航局运输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二)职责分工1、执行领导小组职责(1)统筹协调推进长江水系船型标准化有关工作。 (2)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措施。 (3)研究有关重大问题。2、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贯彻执行推进长江水系船型标准化相关工作措施。(2)掌握工作动态,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3)开展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问题。(4)做好中央补贴资金计划平衡、监督管理及新建示范船审核工作。(5)负责有关数据资料的统计汇总。(6)完成执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3、省(市)港航管理部门职责(1)组织贯彻执行实施方案和本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
7、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细化方案。(2)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和纠纷,做好维稳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执行领导小组报告。(3)通过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地方财政补贴资金。(4)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中央补贴资金申请,监督使用5情况并及时报送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5)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发放、下达拨付工作。(6)负责建立健全船型标准化工作台帐、档案。(7)负责有关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工作进展及动态。4、海事管理部门、船检机构、船闸管理部门职责(1)贯彻执行实施方案和本工作方案的各项措施。(2)依照各自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推进长江水系船型标准化工作。五、工作机制按照“统一领导、整体联动
8、、强化措施”的原则,建立以下工作机制:(一)领导协调机制每年度组织召开一次执行领导小组会议,总结部署年度工作,研究协调共性问题,重大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和建议报部决定。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分析当前工作形势,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二)信息沟通机制各省(市)港航管理部门指定专人,与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日常对口联系,及时报送分类目标进度和其他工作动态;督促地市级港航管理部门利用“长江水系船型标准化工作网上6填报系统”及时报送统计数据。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汇编船型标准化工作进展动态和统计数据,报部并反馈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三)宣传发动机制各省(市)运政、海事、船闸管理部门
9、和船检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召开标准化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座谈会、宣讲会、挂图、宣传横幅、上门走访、在船舶过闸登记窗口逐船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确保每个船东知道船型标准化的意义和具体措施。同时,充分发挥船东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四)监督检查机制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开展 1 次专项检查,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跨省(市)交叉检查或专题调研。各省(市)港航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六、保障措施(一)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各省(市)港航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和协调督查,科学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采取目标管理方式,把
10、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各个运输企业、定点船厂,保障总体工作目标和分类工作目标按质、按量、按时完成。7各省(市)港航管理部门要定期总结经验,积极推广先进典型,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及时指导、督促,必要时可以通报批评。长航局对完成目标任务好的省(市)在中央补贴资金年度平衡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二)实行责任追究制各级运政、海事、船检、船闸等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责,共同推进长江水系船型标准化工作。对未采取积极有效工作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的各省级运政、海事、船检、船闸等管
11、理部门,长航局将视情况建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各省(市)港航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把关,规范程序,强化材料审核,严防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要在收回其补贴资金的基础上,追究有关当事人、经办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三)实行首问负责制各地同级财政、运政、海事、船检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协同,实行首问负责制,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一个部门对外、限时办结,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四)实行部门间合作联动各运政、海事、船检、 船闸等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8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实现本工作方案目标。运政部门不得为新建非标准船舶和限期退出市场的船舶办理营运手续,海事
12、部门不得为新建非标准船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对限期退出市场的船舶不予签证放行,船检部门不受理非标准船舶的建造检验,船闸管理部门不得为禁止过闸船舶和限期退出市场的船舶安排过闸。1、运政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1)暂停办理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补贴条件的船舶省际间流动的运政登记手续。(2)继续暂停受理新增省际客船、油船、化学品船运力申请, 但按照交通运输部和长航局“以旧更新”调控政策申请新建船舶除外。(3)对于签订协议书未按进度完成任务的经营人,可暂停受理其扩大经营范围、新增运力审批(或备案)等申请事项,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4)按以下原则核发营运证:1)对于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补贴条件的长江水系单
13、壳化学品船、600 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轮、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运输船舶、通过京杭运河船闸 200 总吨以下的运输船舶,营运证有效期不超过 2015 年 12 月 31 日。2)对于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补贴条件的长江水系其他老旧运输船舶,2016 年 1 月 1 日后,仅核发有效期 6 个月的短期营运证。9(6)加强现场监督,加大对持无效(逾期)营运证运输船舶的处罚力度。2、海事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1)暂停办理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补贴条件的船舶省际间流动的船舶登记手续。(2)对于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补贴条件的长江水系 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轮、单壳化学品船、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现行规范要求
14、的运输船舶、通过京杭运河船闸 200 总吨以下的运输船舶,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或通过船闸签证。(3)将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补贴条件的船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时,逐船检查船舶营运证是否有效。3、船舶检验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对于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补贴条件的长江水系 600 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轮、单壳化学品船、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运输船舶、通过京杭运河船闸 200 总吨以下的运输船舶,其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 2015 年 12 月 31 日;自2016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办理船舶检验证书。4、船闸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自 2
15、016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 200 总吨以下运输船船通过京杭运河船闸,但符合京杭运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船舶和重大件船、运输鲜活货的船舶除外。10七、工作要求(一)按时编制和报送船舶拆解、改造和新建计划与总结各省(市)港航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下年度船舶拆解改造和新建计划、中央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并于每年11 月 20 日前报送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执行领导小组组织审核、平衡、汇总后报交通运输部;要按时完成上年度船舶拆解改造和新建年度总结(含已拆改船舶名册) ,汇总中央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并于每年 4 月 20 日前报送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执行领导小组汇总后报交通运输
16、部。(二)规范工作程序,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各省(市)港航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管理部门,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船舶拆解、改造和新建的定点船厂,并适时补充和调整;要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按照“十二五”期长江水系内河船型标准化船舶拆解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办法及结合本省市实际制定的实施细则,强化拆解现场监督检查。船舶改造或新建施工的现场监督,按现行有关船舶检验规定执行,并由船舶所有人所在地或定点船厂所在地船检机构核发相关证书、出具相关证明。(三)完善船舶基础档案船舶拆解、改造或新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书、审批表格、照片、船舶证书资料复印件,按“十二五”期长江水系内河船型标准化船舶拆解改造及新建文书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及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