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湘司发201519 号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 湖南省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为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省 开 展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试 点 工 作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如 下 。一、充 分 认 识 开 展 试 点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 正 确 把 握 基 本 原 则(一)重要意义公共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法律服务需求
2、的现实需要,是有效整合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资源- 2 -的有效载体,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参与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生动实践,对于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提升司法行政系统形象意义重大。立足于全省法律服务需求和供给资源分布的实际,建设好市、县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是整个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因此开展以市、县两级为重点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能够通过路径探索,有效积累建设经验,形成切合实际、可资借鉴的试点成果,从而为全面推进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奠定良好基础。(二)基本原则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尤 其 是 试 点 工 作 要 把 握 好 以 下 原 则
3、:1.便民利民。立足服务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眼于人民群众更方便、更便捷的获得基本法律服务,前移服务阵地,优化服务环境,努力把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打造成了解民情的窗口、解决民忧的载体、造福民众的平台。2.资源整合。坚持统筹兼顾和“一盘棋”思想,整合司法行政内部资源,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确保群众能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享受到“功能全、服务广、一站式”的基本法律服务。3.因地制宜。注重分类指导,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用房建设等具体情况,合理设计建设方案,科学设置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功能区域;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服务工作实际,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4.制度创新。发扬
4、和尊重基层首创精神,认真研究总结公- 3 -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努力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建设上、运行管理长效机制创设上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标杆工程、示范精品。二、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2015 年,省司法厅确定的 33 个试点单位(名单附后)要建成规范标准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并投入使用。鼓励未列入试点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按照省司法厅制定的规范标准,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建成符合标准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要立足为人民群众提供广泛、便利、快捷的基本法律服务,在临街的司法行政办公大楼或其他建筑的一楼,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
5、要按照规定设计、制定、安装标牌、标识,做到全省规范统一;要按照标准安排或设置基本功能区域、配套设施和人员岗位等,确保实体平台能够有效整合现有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职能及法律服务资源,满足“基本服务内容”的需要。(二)完善便民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制度机制。建立完善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和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之间有机协调的工作机制。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公开制等服务制度,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运行管理机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与网络平台联动机制。- 4 -(三)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大力拓展公
6、共法律服务领域,确保城乡居民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领域等方面的法律服务需求逐步得到有效满足。探索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评价机制,开展服务质量评查、服务质量检查公布、服务质量跟踪检查等,促进区域内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诚信执业。 三、坚持标准,扎实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任务重、时间紧,为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必须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推进。(一)动员部署阶段(34 月) 。认真组织学习省司法厅印发的湖南省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标准和湖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形象标识基本规范等文件精神。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试点工作情
7、况,争取重视支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支持试点工作的舆论氛围。各试点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阶段(510 月) 。各试点单位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方案、平面设计图和效果图,要经市州司法局审核后再组织实施。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已建成和现有场所具备条件的试点单位力争 8 月底前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并投入使用。2015 年 12 月底前 33 个试点单位全部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三)总结验收阶段(12 月前) 。各试点单位要在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后,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市州司法局和省司法厅提交书面报告。省司法厅依据相关标准,对试点工作组织考- 5 -核验收。四、有关要求(一)加
8、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一把手”负总责,要亲自统筹协调,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并强化工作举措,明确进度安排,切实加以推进。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支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经费、后期运行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争取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切实解决经费、人员方面的保障问题,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顺利推进,取得实效。(二)加强督促指导,严格考核。各市州司法局要按照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帮助解决试点工作
9、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偏差。省司法厅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列入 2015年市州司法局工作考核内容,同时将试点工作成效作为相关经费支持、物质保障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三)总结经验,积极推广。各市州司法局及试点单位要在取得试点成效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区域内市、县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及乡镇(街道) 、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点的建设工作。未列入试点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也要关注试点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启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工作。- 6 -(四)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途径,加强对覆盖城乡公共法服务体系建设的宣传,加强对试点工作过程中涌现出来的经验
10、做法、典型事例和先进人物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试点工作、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事业的良好氛围。各地试点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司法厅。联 系 人:省法律援助中心廖红军。联系电话:0731-84586354。电子邮箱:附件: 1、 湖南省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标准2、 湖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形象标识基本规范3、湖南省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单位名单湖南省司法厅2015 年 3 月 28 日- 7 -附件 1湖南省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标准根据司法部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职能职责,现提出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标准。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
11、设可参照实施,但应根据其职能职责进行必要调整。 一、基本服务内容1.值班律师现场解答法律咨询。2.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3.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4.组织开展公益性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5.指引办理司法行政行政许可等相关业务。6.指引寻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服务事项。7.指引申请人民调解,解答相关咨询,组织调解重大、跨区域的矛盾纠纷。- 8 -8.受理对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的投诉、意见建议。9.收 集 、 分 析 、 研 判 全 县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信 息 , 报 告 舆 情 动态 。10.协调指导本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等。二
12、、基本功能区域1.接待柜台区。主要负责问询接待、办事指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含其他公益性法律服务) 、信访投诉受理等工作。2.等候休息区。3.法律咨询区(含私密接待室) 。4.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区。5.办公、会议、资料档案区。主要供整体入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司法局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等使用。6.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公证服务区和人民调解区。三、基本建设标准1.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般设置在司法行政业务用房(或司法行政办公大楼)一楼;未在司法局办公楼内的,应建在方便群众的临街一楼(办公、会议区除外) 。除公证服务区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总面积一般不小
13、于 200。2.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含接待柜台区和等候区)面积一般不小于 60,接待柜台区应与等候区相分离,半开放式 办 公 结 构 。 柜 台 一 般 高 80cm, 宽 5070cm, 柜 台 前 应 设 置 座- 9 -椅 。3.应设置独立、私密的法律咨询室。4.在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内新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应设置法治文化活动区或展示区,有条件的地方还可设置法治书屋或图书室。5.人民调解室按有关规定建设。6.公证服务区按公证办事服务大厅的模式和标准建设。7.一般应设立标准化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四、基本配套设施(一)办公设施配备1.电话机、电脑(须联网) 、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资料柜
14、等办公设备。2.在等候区设立 LED 显示屏或视频播放器(用于公示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 。(二)便民服务设施(资料)配备1.法治宣传媒体机及触摸查询一体机。2.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宣传资料。2.摆放意见簿或意见箱。3.座椅、饮用水、报架等便民服务用品。(三)安全卫生设施设置必要的安全卫生设施、标识,应安装电子监控等设备。5、基本标牌标识- 10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标牌和形象标识应统一规范,具体办法按湖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形象标识基本规范实施。6、基本岗位设置在接待柜台区主要设立:(1)接待指引岗,负责指引司法行政行政许可等相关业务办理;指引寻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服务事项;指引申
15、请人民调解,解答相关咨询等。(2)法律咨询岗,由值班律师现场解答法律咨询。(3)法 律 援 助 岗 , 负 责 法 律 援 助 申 请 受 理 、 审 查 、 指 派 工作 。(4)投诉受理岗,负责受理对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的投诉、意见建议。此外,一般应在接待柜台区为志愿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志愿者服务岗。七、基本公示内容应当上墙公开公示的内容包括:1.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职能职责。2.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员岗位职责。3.法 律 援 助 、 人 民 调 解 等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应 当 公 开 公 示 的 事 项 。4.公共法律服务监督、投诉受理部门电话。八、基本组织构架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由一名县局领导任主任,明确一人任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