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金普新区促进招商引资发展的若干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金普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完善投资环境,加快新区发展,根据金普新区促进招商引资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大金普管发201715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安排招商引资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于支持金普新区确定的重点产业上下游产业项目引进,新项目基础设施配套扶持。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产业引导资金不足部分,由新区管委会研究另行调增。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新区商务局、新区财政金融局以及新区各功能区(园区)、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新区商务局负责拟定引导资金使用政策指南,确定引导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负责项目审定,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引导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及预算执行。新区各功能区(园区)、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功能区(园区)、街道内的项目申报、初审、实施、竣工验收、监管和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并根据金普新区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兑现资金。第二章支持范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