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隐蔽工程验收管理规定一、目的 为加强对隐蔽工程验收的管理工作,避免隐蔽工程可能造成的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合同要求,特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分/子公司。三、归口管理工程中心是归口管理部门。四、基本验收程序规定 1、承包人自检。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 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h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 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 2、共同检验。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请求验收通知后,应在通知约定的时间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检 查或试验。检测结果表明质量验收合格,经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工程 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3、如果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承包人通知的验收时间前24h,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 出延期验收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h。 4、若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