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青岛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自2003年7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建筑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鼓励建筑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第六条建设、勘